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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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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俊超
董事长
吴雪斌
董事
薛英军
董事
姜伟光
董事
丁保林
经理
赵婷
监事
出资日期:2015-03-30
出资比例:6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00.200000
出资日期:2007-11-06
出资比例:9.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5.000000
出资日期:2015-08-30
出资比例:8.6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800000
出资日期:2015-08-30
出资比例:6.4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5.000000
出资日期:2007-11-06
出资比例:5.1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0.000000
出资日期:2007-11-06
出资比例:3.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5.000000
出资日期:2015-02-06
出资比例:2.3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7.000000
出资日期:2007-11-06
出资比例:2.0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4.000000
出资日期:2007-11-06
出资比例:1.7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
出资日期:2015-08-30
出资比例:1.7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
案号:
(2020)新2101执65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7-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吐鲁番火洲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26207.52元;二、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应从2018年10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给付原告新疆吐鲁番火洲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26207.52元的利息至实际付清欠款日;三、驳回原告新疆吐鲁番火洲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1元,由原告负担7547元,由被告负担8124元。
案号:
(2020)新2101执65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7-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新疆吐鲁番火洲果业股份有限公司439728.24元;二、驳回原告新疆吐鲁番火洲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7元,由原告负担1624元,由被告负担7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新2101执49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5-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070000元;二、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利息1173942.33元;三、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97451.12元;四、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以上一至四共计3961393.45元。五、驳回原告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37.18元,减半收取20268.59元,由原告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9.09元,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负担19129.5元。
案号:
(2020)新2101执30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4-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980000元;二、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192000元;三、驳回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两项付款金额合计417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78元,减半收取29889元,由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96元,由被告吐鲁番四季鲜果业有限公司负担18193元。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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