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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记录
0次
任芝鹏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刘琳
财务负责人
任杰
监事
出资日期:2013-12-18
出资比例:6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0
出资日期:2013-12-18
出资比例:4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00
案号:
(2023)陕0602执99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3-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2)陕0602民初9445号
案号:
(2023)陕0628执21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2-2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焦春旭工程款30000元;剩余194006元工程款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若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上述两期工程款,则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全部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号:
(2022)冀0930执11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2-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维持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930民初4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73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3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撤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930民初4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33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0元,均由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19)陕0628执46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5-2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9)陕0628民初53号一、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苏建辉工程款30000元;被告俞磊自愿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苏建辉工程款20000元。上述30000元在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磊具体结算后,折抵为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俞磊的工程款;二、剩余工程款129509.2元被告俞磊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剩余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若二被告不能按时支付上述两笔工程款,则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总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原告苏建辉自愿放弃对二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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