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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李吉安
执行董事
李吉安
经理
代弋
监事
出资日期:2015-12-30
出资比例:82.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0.000000
出资日期:2015-12-30
出资比例:18.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0.000000
案号:
(2024)川0112执476号
被执行人姓名:
重庆市涪陵区志贤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1-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重庆市涪陵区志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仁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款项173697.63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其中以6万元为基数,按8%的年利率自2022年5月1日计算到2022年5月5日;以1万元为基数,按8%的年利率自2022年5月6日计算到5月10日;以53697.63元为基数,按8%的年利率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8%的年利率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二、重庆市涪陵区志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仁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000元”;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李鹏、周义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周义、李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市涪陵区志贤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成都市仁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重庆市涪陵区志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仁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律师费23400元;四、李鹏、周义对本判决确定的重庆市涪陵区志贤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周义、李鹏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市涪陵区志贤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成都市仁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7017元,由成都市仁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6632元,由重庆市涪陵区志贤食品有限公司、李鹏、周义负担3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
(2022)渝0112执17005号
被执行人姓名:
重庆市涪陵区志贤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2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2)渝01民终5488号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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