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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孔庆基
执行董事
罗志健
经理
俞美金
监事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6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0.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4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0.000000
案号:
(2018)粤0604执11917号
被执行人姓名:
佛山市歌德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8-11-2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金尚美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清偿2015年石湾短字第200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89774.5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20日利息为320554.48元,此后按年利率9.1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18%计收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金尚美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清偿2015年石湾短字第2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999935.39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利息为418505.64元,此后按年利率8.73%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73%计收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金尚美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清偿2015年石湾短字第2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20日利息为441738.36元,此后按年利率8.73%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73%计收复利);四、被告佛山市金尚美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清偿2015年石湾短字第2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20日利息为438637.43元,此后按年利率8.73%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73%计收复利);五、被告佛山市金尚美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清偿2016年石湾短字第20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2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20日利息为181192.27元,此后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83%计收复利);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就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独城江西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高房权证独字第1019736号、高房权证独字第1019737号、高国用(2011)第1066号、高房他证独字第(2013)3999号】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57222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威臣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歌德贸易有限公司、孔庆基、何赛姬、孔宪铎、罗志健、孔旺燕对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352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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