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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32687429

法定代表人:黄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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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832687429
工商注册号 440106000059645
法定代表人 黄溪河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08-12-22
经营期限 2008-12-22~长期
登记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广花三路338号
经营业务范围 中央厨房(具体经营项目以《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为准);预包装食品批发;餐饮配送服务;收购农副产品;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冷冻肉零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餐饮管理;鲜肉分割加工(限猪肉);

综合信息概况

1688平台经营店铺

失信信息

94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黄溪河

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力强

董事

曹旭光

董事

黄建兴

董事

刘子敬

董事

柳爱华

董事

魏振

监事会主席

刘建

监事

胡定安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黄溪河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6.1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86.310000

黄建兴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2.4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71.690000

广东粤科钜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9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20.056200

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2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38.153200

广东粤科惠华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7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6.483900

广州红土科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7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2.89190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7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2.891900

董应心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6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8.000000

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5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5.261300

佛山南海区东方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5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5.261300

广州市龙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4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2.000000

李金川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37%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40.652000

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3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5.260500

李力强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27%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

黄建春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2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8.000000

林炳福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1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

卫娜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1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6.000000

广东广垦太证现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0.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3)粤0106执1377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6-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893159元

案号:

(2022)粤0111执667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4-2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申请执行书

案号:

(2021)粤0104执2214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7-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7948.30

案号:

(2020)浙0784执356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

案号:

(2020)闽0205执210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9-0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支付19844333.70元及利息

案号:

(2020)粤0105执1980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7-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9)粤0105民初30784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335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5-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9610561】。一、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司远圩支付款项人民币585181.12元;二、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司远圩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85181.1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被告广州和兴隆公司、深圳和兴隆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和兴隆公司、深圳和兴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1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号:

(2020)粤0306执1335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5-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9610561】。一、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司远圩支付款项人民币585181.12元;二、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司远圩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85181.1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被告广州和兴隆公司、深圳和兴隆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和兴隆公司、深圳和兴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1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号:

(2020)粤0104执899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3-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280000元,罚息153750元、复利9284.75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复利)。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付律师费33333.33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出财产保全费1666.67元。四、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568.5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0)粤0104执900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3-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510000元、复利15994.3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复利)。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付律师费33333.34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出财产保全费1666.67元。四、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826.2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0)粤0106执126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1-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1487590.67元

案号:

(2020)粤0111执61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1-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文添于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邱文添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137.93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邱文添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邱文添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391执359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1-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2018)粤039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111执1122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1-1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柔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38952.1元;二、驳回原告广州柔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97元,由原告广州柔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4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1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州柔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

(2019)粤0305执1212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1-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人民币2010200元及利息。

案号:

(2019)粤0111执1103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1-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颜家农产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824291.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824291.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案号:

(2019)粤0111执1086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1-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元发百货店清偿货款214396.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14396.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号:

(2019)粤0391执32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1-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2018)粤039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111执106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0-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魏振于2008年12月2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魏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工资150189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7.59元、2017年度激励分红220000元、报销费用121049.69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魏振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原告魏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

(2019)粤0106执2214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22102585.42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1027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0-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和平于2010年8月26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和平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的工资75793.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9000元、2017年至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873.56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和平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刘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391执298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0-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2018)粤0391民初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111执964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3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2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辉于2011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国辉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0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国辉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李国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

(2019)粤0111执962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2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3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2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3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2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4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4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3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3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3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2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2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3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11执961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3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工资和现金工资,工资的具体期间和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林妙玲、李文清、游志军、蔡黛君、汪艳梅、贺育珍、朱金云外的25位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32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陆春妹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28772. 41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哺乳假工资补偿12817。24元,合计41589. 65元;七、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号:

(2019)粤0104执3388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案号:

(2019)粤0106执2082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20268320.82元

案号:

(2019)粤0106执2012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052765.9元

案号:

(2019)粤0106执2013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053920.02元

案号:

(2019)粤0106执2006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8-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2021080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84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8-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喜润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88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838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喜润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案号:

(2019)粤0111执831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8-1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宝成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袁宝成支付2018年10月工资12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袁宝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袁宝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803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8-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黄溪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泰泽清偿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溪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泰泽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黄建兴、李素霞、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菜篮子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溪河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之债务总额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建兴、李素霞、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菜篮子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黄溪河追偿;四、驳回原告李泰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433.4元,由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李素霞、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菜篮子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案号:

(2019)粤0111执797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8-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何灿明支付营业款361983.69元和利息(以本金361983.69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5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何灿明。

案号:

(2019)粤0111执786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珍妹于2014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黄珍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8189.9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973.57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627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黄珍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黄珍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4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麦锦江于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麦锦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2987.3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821.56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201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麦锦江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麦锦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6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惠忠于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吴惠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7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689.37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96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吴惠忠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吴惠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

(2019)粤0111执785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祥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金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82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297.85元、2018年 7月1日至 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278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金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刘金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5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忠于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蔡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3695.89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差额2878.61元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627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蔡忠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蔡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786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秀于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春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7240.8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75.53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98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春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李春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6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静意于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静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8670.84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433.72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80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静意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李静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5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健慧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蔡健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2945.8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差额3375.93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81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蔡健慧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蔡健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785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润锋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曾润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97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214.4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51697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曾润锋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曾润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786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巧艳于2014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贺巧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1904.4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189.31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137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贺巧艳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贺巧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4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国艳2015年3月14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邓国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60322.88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093.86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5705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邓国艳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邓国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786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志安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林志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782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288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278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林志安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林志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5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松于2014年8月22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海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9038.78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112.34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715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海松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4四、驳回陈海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784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古仕源于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古仕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7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4307.94元、2018年 7月1日至 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2257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古仕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古仕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784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灿昀于2014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灿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66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742.21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45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灿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唐灿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4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国平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庞国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27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746.8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3027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庞国平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庞国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4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颜丽于2014年11月13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颜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4790.84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720.15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45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颜丽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颜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5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木辉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蔡木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7568.8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070.12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278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蔡木辉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4四、驳回蔡木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785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水全于2014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水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2630.8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322.9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3300元;5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水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陈水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786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兆龙于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兆龙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97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255.79元、2018年 7月1日至 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697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兆龙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陈兆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4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佳于2014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宋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4173.52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445.7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2327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宋佳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宋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3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万火标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火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3902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203.87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67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火标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万火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3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冬阳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冬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652.6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959.1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12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冬阳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唐冬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3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苏伟国2015年3月14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苏伟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233.76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548.74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777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苏伟国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苏伟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3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尤志勇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尤志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27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746.8元、2018年 7月 1日至 2018年 10月 16日期间的工资3027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尤志勇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尤志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83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杨瑶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杨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28256.4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196.58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2852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杨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杨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770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确认申请人陈建华等58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各犖诗人具体劳劫关系期间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览表》;,本裁决效之自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等61人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合计427273元,各申请人的具体工资数额详见附表4(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主,清、郑跃进、冯家志、、李爱华、龙吉军、钟佩芬、刘永、韩玲、叶丽仪、;李彩:钟敏仪、黄咏佳、邓晓春、邓其炜、杨观石、袁辉桃。1薛进忠、袁宝成、高顺芳、欧,雍、吴雄强、邓婷婷、郭天蕊、唐循成、,刘艳;邱文豫、语蒈坚、沙敏、文杰、.江志辉、常建宗、刘建吕颖仪、刘正洁、胡定安、陈浩、关春玲,、江文敏、”陈锦满、杨梓瑜、周永盛、卢文簿、颜如曹、。黄滨、,张帅、卢男坚、冯飞翠、梁兆其、张映国、梁植广、李国辉、。孕润明、.陈利、洪曾鹏、,陈龙、,许建华等57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等56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辛1、偿金合计,1,§95275羌,各申请人’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等21人支付2017年、2018车朵袜,车休假i赘147080元,各申请人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六,驳回申请人陈建华等63人的其他仲裁请象。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案号:

(2019)粤0111执768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2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7月25日至2018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7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期间的工资294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110. 34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案号:

(2019)粤0111执75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申请人陈建华等58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各申请人具体劳动关系期间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等61人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合计427273元,各申请人的具体工资数额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王清、郑跃进、冯家志、、李爱华、龙吉军、钟佩芬、刘永、韩玲、叶丽仪、李彩、钟敏仪、黄咏佳、邓晓春、邓其炜、杨观石、袁辉桃、薛讲点、: 贵窜成、高顺苦、欧维、嘦雄强、,邓捧撺、郭天蕊、唐循成、刘艳、邱文添、潘皆坚、沙敏、文杰、江志辉、常建宗、刘建、吕颖仪、刘正洁、.胡定安、陈浩、关春玲、江文敏、陈锦满、杨梓瑜、周永盛、卢文博、颜加曾、黄滨、张帅、卢勇坚、冯飞翠、梁兆其、张映国、梁植广、李国辉、李润明、陈利、洪,曾鹏、陈龙、许建华等57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四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等56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终济春1、偿余合计1 395275元,各申请人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等31人支付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80元,各申请人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六、驳回申请人陈建华等63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准许原告薛进忠撤回起诉。

案号:

(2019)粤0111执729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张翁琛\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詹丽娜、季晓雅、郑冬雨、李展锐、陈翠仪、林锐丰、李莉、李艳清、张翁琛、陈永钊、陈壁嘉、邓峰、郑洲弟、徐思思、钟英岸、林伟超、陈海涛、魏世亮、徐文华、曾琴、许耀星、黄恒劲、张铭、陈婷、王鹏程、张美霞、雷殿、袁永生等28位申请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的工资合计452744- 19元(各申请人工资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詹丽娜、季晓雅、郑冬雨、李展锐、陈翠仪、林锐丰、李莉、李艳清、张翁琛、陈永钊、陈壁嘉、邓峰、郑洲弟、徐思思、钟英岸、林伟超、陈海涛、魏世亮、徐文华、曾琴、许耀星、黄恒劲、张铭、陈婷、王鹏程、张美霞等24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626974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詹丽娜、郑冬雨+李展锐、陈翠仪、林锐丰、李莉、张翁琛、邓峰、郑洲弟、‘徐思思、陈海涛、魏世亮、徐文华、许耀星、黄恒劲、陈婷、雷殿等17位申请人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出差报销费用合计132056. 52元(各申请人出差报销费用金额详见《附表2》)。

案号:

(2019)粤0111执666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6-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且也是由和兴隆公司支付了部分承揽报酬,另外两被告的住所地都位于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广花三路338号内,原告主张涉案承揽成果由两被告共用的事实有上述证据和事实相互印证,两被告无提交证据反驳,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承揽报酬,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总造价为64200元,目前已付19260元,两被告无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尚欠的44940元,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付逾期付款损失合理合法,也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和兴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望羊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4494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4494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广州和兴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62元,其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659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6-2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要求支付,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合理合法,也应予以支持,逾期付款损失可自原告递交诉状之日(2018年1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南海桂城巧巧粮油店支付货款32612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3261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桂城巧巧粮油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96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658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6-2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确认申请人陈建华等58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各申请人具体劳动关系期间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等61人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合计427273元, 各申请人的具体工资数额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王清、郑跃进、冯家志、李爱华、龙吉军、钟佩芬、刘永、韩玲、叶丽仪、李彩、钟敏仪、黄咏佳、邓晓春、邓其炜、杨观石、袁辉桃、薛进忠、袁宝成、高顺芳、欧维、吴雄强、邓婷婷、郭天蕊、唐循成、刘艳、邱文添、潘皆坚、沙敏、文杰、江志辉、常建宗、刘建、吕颖仪、刘正洁、胡定安、陈浩、关春玲、江文敏、陈锦满、杨梓瑜、周永盛、卢文博、颜加曾、黄滨、张帅、卢勇坚、冯飞翠、梁兆其、张映国、梁植广、李国辉、李润明、陈利、洪.曾鹏、 陈龙、许建华等57位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四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等56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1 395275元,各申请人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建华等31人支付2 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80元,各申请人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六、驳回申请人陈建华等63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案号:

(2019)粤0111执644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6-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纪晓洁于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纪晓洁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2500元、解除劳动关系釜崭补偿佥I250元;三、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纪晓洁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 驳回纪晓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11执64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6-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准许原告周永盛撤回起诉。

案号:

(2019)粤0111执628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6-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家志于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冯家志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7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62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372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冯家志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冯家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623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6-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8230.85元及违约金(以1568230.8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押金2115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31元,由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7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44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

(2019)粤0111执623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6-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1914.66元及违约金(以701914.6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押金1062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71.4元,由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3.4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5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福禧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

(2019)粤0104执1007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4-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与申请执行书一致

案号:

(2019)粤0104执1007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4-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与申请执行书一致

案号:

(2019)粤0104执1007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4-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与申请执行书一致

案号:

(2019)粤0104执1007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4-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与申请执行书一致

案号:

(2019)粤0106执681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3-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1507100元

案号:

(2019)粤0111执230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2-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六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13060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85674.96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付至上述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377339.3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本金521166.1元自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本金652486.7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本金534682.86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48.6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六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号:

(2019)粤0111执34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1-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吴俊霖向邓博林支付货款43137元及利息(利息以4313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 驳回邓博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8.4元,由原告邓博林负担212.4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吴俊霖共同负担91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28.4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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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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