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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G7670

法定代表人: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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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CG7670
工商注册号 440101000422122
法定代表人 王尧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6-04-18
经营期限 2016-04-18~长期
登记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80号富力海珠城B区2楼201房
经营业务范围 教育咨询服务;婴儿用品批发;婴儿用品零售;玩具零售;软件开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综合信息概况

1688平台经营店铺

失信信息

78个

工商变更记录

5次

工商变更记录

1

股东变更

2022-03-03

变更前

深圳市七田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后

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经理备案

2022-03-03

变更前

李帅英

变更后

王尧

3

章程备案

2022-03-03

变更前

变更后

准予章程备案

4

董事备案

2022-03-03

变更前

李帅英

变更后

王尧

5

法定代表人变更

2022-03-03

变更前

李帅英

变更后

王尧

主要管理人员

王尧

执行董事

王尧

经理

赵渠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2022-02-22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50.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6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17901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8-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8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24232.67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7-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6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8-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6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晴予退还学费19809.56元,并以19809.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谭晴予;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谭晴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谭晴予预交,原告同意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9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祉骞退还学费65857元,并以6585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陈祉骞;-6-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祉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7-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8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14449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7-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8-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佩婕退还学费15419.17元,并以15419.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6-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7-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8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23461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伟恩退还学费17422元,并以1742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6-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朱伟恩;二、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544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朱伟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7-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28027.7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1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8-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知行退还学费9329元,并以9329元为基-6-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余知行;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余知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7-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6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1541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7-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8-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46024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7-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1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8-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8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辰玥退还学费33000元,并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16910元及利息(利息以169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俊言退还学费15312元,并以1531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周俊言;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周俊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8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书妍退还学费19640元,并以19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郭书妍;二、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四、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应退还剩余课时费用17660元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郭书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8-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均佑退还学费14649元,并以1464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唐均佑;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唐均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7-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24776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2月12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二、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2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6-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607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一、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熙蕾退还学费39926元,并以3992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黄熙蕾;二、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应退还剩余课时费14111元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黄熙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576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凌昀退还学费24887元,并以248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郭凌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6-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576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逸朗退还学费15397.2元,并以1539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9397.22元及利息(利息以9397.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6-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原逸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7-

案号:

(2023)粤0105执1575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蔚莹退还学费45685元,并以4568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吴蔚莹;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7-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575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泳霖退还学费17600元,并以1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陈泳霖;二、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陈泳霖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7-

案号:

(2023)粤0105执1576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彦钧退还学费23038元,并以2303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胡彦钧;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彦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本案受理费451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575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炫臻退还学费19712元,并以1971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李炫臻;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炫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576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1618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二、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576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弘郗退还学费7130元,并以713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潘弘郗;二、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应退还的课时费5150元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潘弘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7-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1576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驿朗退还学费16110元,并以161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9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6-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11执1370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3)粤0104执2313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16027.56元及该款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陈俊羽。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俊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4执2312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49064.97元及该款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甘晋颐。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甘晋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晋颐负担44元,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4执2313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34444.17元及该款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孙采文。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30860元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4执2313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18390元及该款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尹嘉毅。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16410元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尹嘉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4执2312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31315元及该款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周承熙。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承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4执2312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10276.4元及该款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梁均皓。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4执2313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18570元及该款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钟玥希。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钟玥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4执2312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15378元及该款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周亦潼。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亦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4执2312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26813元及该款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李俊廷。二、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5执849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6-3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芷滢退还剩余课时费用25448.68元。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6.2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7-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850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6-3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皓扬退还学费26304元。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243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7.2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7-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849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6-3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文琰退还学费8177元。二、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余文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5执849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6-3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禹喆退还学费34590元。二、被告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4.8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

(2023)粤0104执1614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6-2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解除原告何于晨与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在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课程协议。二、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课程款项5999元该款从2022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何于晨。三、驳回原告何于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利时光里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11执920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5-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原告(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陈序申请按照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11民初4310号判决: 一、广州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五号停机坪分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一)、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四)共同退还申请执行人课程费用19541.69 元并支付利息(以19541.69 元为基数,自2022 年7 月24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一资产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三)对判决第二项中被执行人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44.5 元,由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四承担,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综上,申请执行标的总金额共19686.19元。

案号:

(2023)粤0104执1086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5-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依法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课程款项7669.69元; 二、依法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为247.28元(以7669.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自2022年11月11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18日,实际金额以实际还款时间为准计算); 上述损失计算方式为:7669.69元×(3.65%÷360天)×153天×2=247.28元 三、依法强制执行已由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号:

(2023)粤0105执521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5-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学费12151.6元,利息367.18元(利息计算按照年利率3.7%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 二、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07.8元; 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至三项暂共计15596.58元。

案号:

(2023)粤0105执52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5-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学费6907元,利息为144.82元(以69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 二、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25元; 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至三项暂共计7076.82元。

案号:

(2023)粤0105执522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5-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学费53642元,利息1124.69元(利息计算按照年利率3.7%自2022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 二、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570.5元; 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至三项暂共计55337.19元。

案号:

(2023)粤0105执521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5-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学费44206元,利息为913.22元(以442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7日); 二、被执行人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37390元及利息772.42元(利息计算以373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22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7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452.5元;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至四项暂共计45571.72元。

案号:

(2023)粤0105执521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5-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学费29980元,利息为628.58元(以299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 二、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275元; 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至三项暂共计31158.58元。

案号:

(2023)粤0111执790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4-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3)粤0105执435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4-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退还申请人剩下课时学费¥3588(大写: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正) 2.支付合同违约金的 20%,¥717.6(大写:染佰壹拾染元陆角) 3. 本案受理费¥50(伍拾元整) 合共4355.6元

案号:

(2023)粤0105执435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4-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剩下课时学费、违约金和受理费

案号:

(2023)粤0111执668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3-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3)粤0111执668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3-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3)粤0111执548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3-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3)粤0111执548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3-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3)粤0111执526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3-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3)粤0111执440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2-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3)粤0105执92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1-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课程款项71048元给李明月。二、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788.1元,由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喜七哒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嘉恩公司,胡文娟为嘉恩公司的股东、监事。又查明,二审期间,嘉恩公司提交7组证据:证据1.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拟证明:喜七哒公司财务独立,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证据2.深圳市七田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嘉恩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拟证明:嘉恩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才成为喜七哒公司财产各自独立,未出现财产混同情况。证据3.喜七哒公司财务制度、证据4.嘉恩公司财务制度,拟证明:喜七哒公司与嘉恩公司财务制度均不相同。证据5.喜七哒公司与嘉恩公司的交易往来凭证,拟证明:喜七哒公司与嘉恩公司均为正常的业务往来,财产独立。证据6.喜七哒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证据7.嘉恩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拟证明:喜七哒公司与嘉恩公司有各自的办公场所,没有办公场地混同以及人员混同的情况。李明月质证称:一、嘉恩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间,法院应不予认可,即使在采纳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处罚。二、对证据1的真实性、非法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三、对于证据2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四、对于证据3系公司方自行制作,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其财务独立。五、证据5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六、对于证据6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七、喜七哒公司与嘉恩公司虽有各自的办公场所,但两公司均由王尧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田担任嘉恩公司经理,同时负责喜七哒公司退款,并于2022年4月30日办理喜七哒公司与李明月的退款工作;王尧的胞弟王连锐担任嘉恩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喜七哒公司珠海校区校长,并于2022年5月26日作为喜七哒公司代表,与李明月在广州市海珠区消费者委员会昌岗分会签订《投诉调解协议书》,以上事实足以证明两公司存在人员混同情形。喜七哒公司、喜七哒海珠城分公司质证称:对7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李明月与喜七哒公司、喜七哒海珠城分公司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应视为上述三方均服从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嘉恩公司是否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嘉恩公司虽上诉称应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嘉恩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各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喜七哒海珠城分公司是喜七哒公司的分公司,嘉恩公司是喜七哒公司的唯一股东,嘉恩公司提交的喜七哒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协议、财务制度、交易往来凭证、租赁合同等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即使属实,亦不能充分有效的证明喜七哒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嘉恩公司应对案涉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嘉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HYPERLINK"java:SLC(5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LC(5110,153)"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广州市嘉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

(2022)粤0105执2110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10-2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611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2005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10-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521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997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10-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 3726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95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2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390-3399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95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2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390-3399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85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2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390-3399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76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1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2009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73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工资1586.2元、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226.22元、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工资5626.22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工资1737.93元。合计12176.57元

案号:

(2022)粤0105执1871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在202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吴鉴嫦)原领取工资的银行帐户支付2022年2月1日2022年2月21日工资1586.2元,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6978.72元,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4日工资3159.55元

案号:

(2022)粤0105执1865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390-3399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62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1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134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40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475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42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390-3399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39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104-1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39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133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39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132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839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3103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526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7-2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2772号

案号:

(2022)粤0105执1180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5-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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