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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51051X4

法定代表人:陈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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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广州黄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4751051X4
工商注册号 440101000362958
法定代表人 陈立洋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07-23
经营期限 2015-07-23~2045-07-17
登记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15栋之152房(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业务范围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零售;乳制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酒类零售;

综合信息概况

1688平台经营店铺

失信信息

5个

工商变更记录

4次

工商变更记录

1

法定代表人变更

2022-02-11

变更前

闫磊磊

变更后

陈立洋

2

董事备案

2022-02-11

变更前

关永基,李前进,罗显号,胡伟权,谷永军

变更后

陈立洋,张永成,关永基,李前进,罗显号

3

经理备案

2022-02-11

变更前

闫磊磊

变更后

陈立洋

4

监事备案

2022-02-11

变更前

巨小兵,慕伟,陈智彬

变更后

巨小兵,慕伟,华英杰

主要管理人员

张永成

董事长

陈立洋

董事兼总经理

李前进

董事

罗显号

董事

关永基

董事

巨小兵

监事

慕伟

监事

华英杰

职工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芜湖鹏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日期:2024-01-01

出资比例:90.5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2861.000000

广州市弘扬锣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2024-01-01

出资比例:9.4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339.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3)粤0105执1700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黄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1-2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3)粤0105民初26号

案号:

(2023)粤0105执1457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黄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9-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98000元,并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000元,并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6.7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246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案号:

(2023)粤0105执1444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黄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9-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3)粤01民终13368号

案号:

(2023)粤0104执313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黄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2-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2443152元,违约金人民币11063115元(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共计人民币43506267元(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

案号:

(2022)粤0105执2038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广州黄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10-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83,625.04】元;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4,482.9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1月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为23,835.49元); 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483,625.0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2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为1,557.81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12,775.2元; 5、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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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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