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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刚
首席代表
梁冬生
监事
出资日期:2011-08-29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00000
案号:
(2023)鄂1202执168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4-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申请执行人代偿的贷款本息822555.52元。二、违约金20975.17元,后续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2年9月28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申请执行人应当收取的担保费10000元。四、担保违约金1295元,后续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2年9月28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五、公证费2065元。
案号:
(2022)鄂1202执231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7-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志刚同意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清下欠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理款20万元,该款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志刚负担。
案号:
(2022)鄂1202执恢17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3-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志刚、刘水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刘彤云借款本金166.56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所欠利息为131.56298万元,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号:
(2022)鄂1202执62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2-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申请人王昌菊与申请人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双方对帐确认,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欠王昌菊欠款本金20万元,利息25万元。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20日前还本金20万元,2023年1月15日前还利息25万元。如逾期,则按逾期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就此事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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