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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鲁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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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420115000092418
法定代表人 刘鲁壮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5-02-03
经营期限 2015-02-03~2035-02-02
登记机关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槐路235号(车站路2号)
经营业务范围 细木工板、生态板制造,单板加工加工;木质装饰材料销售,废旧木材的回收与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合信息概况

1688平台经营店铺

失信信息

24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刘鲁壮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谢顺良

监事

张坚强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罗和平

出资日期:2015-01-19

出资比例:42.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10.000000

刘鲁壮

出资日期:2015-01-19

出资比例:4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0

张颢蓝

出资日期:2015-01-19

出资比例:9.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5.000000

张坚强

出资日期:2015-01-19

出资比例:9.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5.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1)鄂0115执恢9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3-2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8)鄂0115执197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8-08-0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明道坤与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11日解除。\n二、由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道坤支付103597元。\n三、驳回原告明道坤其他的诉讼请求。\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17)鄂0115执165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8-2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494.4元及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57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8-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由被告偿付原告4000元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57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8-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由被告偿付原告9170元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57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8-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由被告偿付原告46800元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236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工资254149元

案号:

(2017)鄂0115执123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罚款壹万元整

案号:

(2017)鄂0115执119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200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194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201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196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19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19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19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202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5执1199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7-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欠款给原告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17)鄂0112执1146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6-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

案号:

(2017)鄂0191执756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4-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二、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000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0%的逾期罚息利率,自2015年6月23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三、驳回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3元,由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将此款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

案号:

(2017)鄂0115执702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3-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损失71572元,诉讼费373元由被告负担

案号:

(2017)鄂0115执52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3-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武夏)安质监罚决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号:

(2016)鄂0115执195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12-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由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97040.2元。诉讼费493元由被告负

案号:

(2016)鄂0115执63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04-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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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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