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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
执行董事
时华民
监事
刘秋香
经理
出资日期:2012-07-03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100.000000
案号:
(2013)滨法执二字第00482号
被执行人姓名:
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308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山东省邹平县长青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935 960元; 二、被告夏尚喜、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夏清明、颜俊丽、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卫东、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时华民、刘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414元、保全费5 000元,由原告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由山东省邹平县长青麦业有限公司、夏尚喜、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夏清明、颜俊丽、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卫东、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时华民、刘春负担18 014元。
案号:
(2017)鲁1602执恢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1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山东省邹平县长青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935 960元;二、被告夏尚喜、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夏清明、颜俊丽、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卫东、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时华民、刘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 414元、保全费5 000元,由原告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由山东省邹平县长青麦业有限公司、夏尚喜、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夏清明、颜俊丽、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卫东、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时华民、刘春负担18 014元。
案号:
(2016)鲁16执恢12号
被执行人姓名:
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062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被告时华民、刘春、朱爱华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
(2015)滨中执字第6号
被执行人姓名:
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501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山东隆鑫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4万元;二、被告邹平嘉佳工艺品有限公司、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山东永昌科技有限公司、赵军、王桂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
(2014)邹法执二字第00019号
被执行人姓名:
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312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曲修忠借款本金1000000及利息318000元,共计1318000元。 诉讼费17430元,减半收取87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15元,由原告曲修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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