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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7个
工商变更记录
1次
变更前
数控机床、液压配件、气动配件、阀门、仪器、仪表、设计安装自动生产线、机械设备维修及机械零部件制造、销售;(国家禁止和需许可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一般项目:数控机床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畜牧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贾洪全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贾洪水
监事
出资日期:2013-09-12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0
案号:
(2022)豫0926执恢173号
被执行人姓名:
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4-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案号:
(2021)鲁1522执795号
被执行人姓名:
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4-0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0)鲁1522民初1008号
案号:
(2021)鲁1522执恢224号
被执行人姓名:
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2-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案号:
(2018)鲁1522执1885号
被执行人姓名:
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8-09-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莘县鸿泰纺织有限公司和被告赵新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国借款145625.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贾洪全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贾洪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莘县鸿泰纺织有限公司和被告赵新风追偿;对于向债务人即被告莘县鸿泰纺织有限公司和被告赵新风不能追偿的部分,也可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李玉国对被告莘县盛祥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即2900元,申请保全费2020元,原告负担1606.25元,由被告负担3313.75元。
案号:
(2018)鲁1522执恢260号
被执行人姓名:
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8-04-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莘县洪亚数控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丁臣工程款1233.586万元以及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款1233.586万元为依据,自原告与诶的那个的还款之日2017年5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执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50%的责任)原告王丁臣在被告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被告综合楼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受理费47908元。
案号:
(2018)鲁1502执48号
被执行人姓名:
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8-01-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设备款100万元。
案号:
(2017)鲁1502执635号
被执行人姓名:
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2-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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