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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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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晖富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志辉
董事
刘敏玲
董事
于小燕
董事
林迪
董事
张海
监事
王振波
监事
李娜
监事
出资日期:2015-10-23
出资比例:8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640.000000
出资日期:2015-10-23
出资比例:10.00%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580.000000
出资日期:2015-10-23
出资比例:1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80.000000
案号:
(2022)鲁1002执172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4-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5457908.78
案号:
(2021)苏0105执42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2-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二、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李初明购物款15664.32元;三、李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购买的8盒“环翠楼高丽红参蜜膏”退还给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驳回李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99元,由李初明负担374元,由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李10初明负担1025元,由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
(2019)湘0304执158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0-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肖进购物款7992元;二、原告肖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购买的4盒“环翠楼高丽红参蜜膏”退还给被告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肖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肖进负担225元、被告天参密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元。
案号:
(2019)浙0782执381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4-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76005元及利息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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