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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磊
监事
张宝峰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出资日期:2024-10-21
出资比例:9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50.000000
出资日期:2024-10-21
出资比例:1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0.000000
案号:
(2017)鲁0502执1325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东营市赛越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8-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等共计158676.84元。
案号:
(2016)鲁0502执1829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东营市赛越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11-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等共计375980元。
案号:
(2016)鲁0591执468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东营市赛越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08-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张宝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诺德工贸有限公司款项140万元;\n二、被告张宝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诺德工贸有限公司利息25151.2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至被告履行全部清偿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12.6%计算);\n三、被告张宝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诺德工贸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72500元;\n四、被告张宝峰、邢宁以其名下东营区黄河路660号3幢301房产在最高额1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上述款项的抵押担保责任;\n五、被告东营市赛越商贸有限公司、张宝磊对上述款项在1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上述款项的保证担保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宝峰追偿; 六、驳回原告东营诺德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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