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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2个
工商变更记录
2次
变更前
家具生产、批发、零售、网络销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变更前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蓉江家具产业园
变更后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回工业园三益家具集聚区10-1号厂房26单元
王隆亮
执行董事
王隆亮
总经理
梁福兰
监事
出资日期:2014-11-03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0000
案号:
(2022)赣0703执5366号
被执行人姓名:
赣州宝来富居家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12-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被告赣州宝来富居家具有限公司、王隆亮欠原告赣州南康区鸿杉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0871元,被告赣州宝来富居家具有限公司、王隆亮于2022年7月起至11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元,2022年12月底前支付5871元;二、上述款项,若被告赣州宝来富居家具有限公司、王隆亮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赣州南康区鸿杉化工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余款,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元,由被告赣州宝来富居家具有限公司、王隆亮负担(已当庭付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号:
(2022)赣0703执4061号
被执行人姓名:
赣州宝来富居家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赣州宝来富居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饶足生加 工费53858元,被告王隆亮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履行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饶足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赣州宝来富居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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