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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盛
董事
王军福
经理
陈荔绚
监事
出资日期:2035-08-06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00
案号:
(2024)赣0731执974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2-2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易盛、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葛年花借款本金451000元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于2024年2月11日前付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2元,减半收取7191元,由被告易盛、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案号:
(2024)赣0731执29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1-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易盛、陈荔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偿还原告肖和生借款300000元及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易盛、陈荔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偿还原告肖和生支付于2016年7月1日前所欠的未付利息54900元;三、驳回原告肖和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易盛、陈荔绚负担。
案号:
(2023)赣0731执286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 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尚欠原告朱兰香借款199000元;二、 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应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每月27日偿还原告朱兰香借款600元,剩余借款170200元于2028年2月27日前付清。三、 如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有任何一期未足额履行,原告朱兰香有权要求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负担,于2028年2月27日前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
(2023)赣0731执2874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 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尚欠原告钟潇荷借款27900元;二、 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应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每月27日偿还原告钟潇荷借款500元,剩余借款3900元于2027年10月1日前付清。三、 如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有任何一期未足额履行,原告钟潇荷有权要求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四、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负担,于2027年10月1日前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
(2023)赣0731执2862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 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尚欠原告马忠良借款527600元;二、 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应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每月27日偿还原告马忠良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431600元于2028年2月27日前付清。三、 如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有任何一期未足额履行,原告马忠良有权要求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四、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易盛负担,于2028年2月27日前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
(2023)赣0702执416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1-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调解书主文
案号:
(2022)赣0731执恢28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7-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项; 二、变更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赣州永嘉信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以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7.83%计收至2017年2月28日止,该期间可按年利率7.83%计收复利;从2017年3月1日起按罚息利率11.745%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驳回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赣州永嘉信实业有限公司、谢远真、谢永生、刘观发、谢新秀、陈荔绚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元,合计30089元,由赣州永嘉信实业有限公司、谢远真、谢永生、刘观发、谢新秀、陈荔绚、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易盛、林小青负担28205元,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负担1884元。 (2018)赣0731执8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李月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案号:
(2021)赣0731执308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11-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易盛、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先斌借款本金1945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25%计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本金194500元月利率1.25%计息);二、驳回原告段先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被告易盛、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案号:
(2021)赣0731执1190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4-1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易盛和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葛爱华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易盛、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
(2021)赣0731执35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1-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葛孝海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限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前偿清;二、如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承担上述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3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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