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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晓芬
执行董事
丁克桢
监事
出资日期:2009-12-09
出资比例:50.00%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
出资日期:2013-11-28
出资比例:5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
案号:
(2021)赣0704执1384号
被执行人姓名:
赣州天悦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9-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借款本金2981159.13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日始到2021年2月28日止,每个月归还本金5万元;从2021年3月1日到2021年7月31日止,每月归还本金30万元;2021年8月31日前结清剩余的贷款本息)及截止到2020年8月17日止的款项218275.59元(其中利息5892.95元、逾期利息202008.17元、复利6945.54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从2020年8月18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黎学亮、游晓芬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学亮、游晓芬未按前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可直接拍卖、变卖被告赣州天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赣县县城站前大道北侧的房产(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赣房权证梅林字第52026、52027、52028号房产及赣国用(2009)第1-45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对第一、二项款项在54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170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天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黎学亮、游晓芬自愿承担。
案号:
(2021)赣0704执1225号
被执行人姓名:
赣州天悦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8-1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借款利息、复利758094.2元(该利息、复利暂算至2021年3月31日)合计人民币8758094.2元(从2021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其中4000000元按年利率12.825%计算利息及罚息、剩余4000000元按年利率9.2625%计算利息及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13日前付清。 二、被告赣州天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赣州新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游晓芬、被告黎学亮、被告刘美英、被告游德祥、被告赣州君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前款履行还款义务,则可直接拍卖、变卖被告赣州天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赣房权证梅林字第52839、52840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以前款款项为限,在拍卖、变卖款项下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36485元,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天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赣州新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游晓芬、被告黎学亮、被告刘美英、被告游德祥、被告赣州君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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