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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
变更前
职务:监事,姓名:翟玲玲,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经理,姓名:聂文忠,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监事,姓名:翟玲玲,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姓名:聂文忠,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变更后
职务:监事,姓名:陈明亮,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姓名:聂文忠,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经理,姓名:聂文忠,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变更前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变更后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前
投资人:周应龙,出资额:3325万,占9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5-27;投资人:张军确,出资额:175万,占5%,出资方式:货币,知识产权,出资时间:2014-05-27;
变更后
投资人:接盘人控股(辽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3325万,占9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5-27;投资人:接盘侠控股(辽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75万,占5%,出资方式:货币,知识产权,出资时间:2014-05-27;
变更前
姓名:翟玲玲,职务:监事;姓名:周应龙,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周应龙,职务:经理;
变更后
姓名:聂文忠,职务:经理;姓名:聂文忠,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翟玲玲,职务:监事;
变更前
周应龙
变更后
聂文忠
聂文忠
执行董事
聂文忠
总经理
陈明亮
监事
出资日期:2014-05-27
出资比例:95.00%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3325.000000
出资日期:2014-05-27
出资比例:5.00%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175.000000
案号:
(2025)赣1102执19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1-0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2024)赣1102民初1184号
案号:
(2024)赣0921执恢26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11-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1)赣0921民特64号
案号:
(2024)赣1127执1516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8-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2元。
案号:
(2024)赣1102执368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8-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2024)赣1102民初883号
案号:
(2024)赣0124执186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7-2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解除进贤县华天购物广场与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二、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进贤县华天购物广场经营者游名广工程款70000元。三、驳回进贤县华天购物广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元,由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华天购物广场与润龙公司签订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目的是获得消防验收开业合格证,以便其合法正常开展经营行为,其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而润龙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并最迟在2017年11月10日前取得消防验收开业合格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天购物广场已按约支付大部分工程款,而润龙公司至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取得消防验收开业合格证或系因华天购物广场的原因致使其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消防验收开业合格证,故华天购物广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润龙公司返还华天购物广场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润龙公司上诉主张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无需向华天购物广场返还工程款,如前所述,其并未按约取得消防验收开业合格证,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6元,由上诉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4)赣1102执1694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5-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2023)赣1102民初6935号
案号:
(2024)赣1102执147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2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3 )570号
案号:
(2023)渝0107执13420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2)渝0107民初30968号
案号:
(2023)渝0106执1191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10-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2)渝0106民初18979号
案号:
(2023)渝0192执2644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3)渝0192民初12号
案号:
(2023)渝0107执7541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5-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2)渝0107民初32302号
案号:
(2023)赣0702执恢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1-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贡区分公司支付配套费172640元;二、驳回原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贡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反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贡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反诉原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配套费141374.73元;四、由反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贡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反诉原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141374.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五、由反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贡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反诉原告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配套费130642元;六、由反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贡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反诉原告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306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七、驳回反诉原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反诉原告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0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77元,由原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贡区分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53元、1724元,合计3577元,由反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贡区分公司负担。
案号:
(2022)皖0104执10680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11-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37244元,及以货款12084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及以货款36396.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不能偿付范围内对原告安徽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2)赣0921执恢249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10-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1)赣0921民特64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735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静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韩玉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78元,减半收取9889元,由原告韩玉静负担5239元,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2)赣0402执恢91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1-2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56元,由上诉人盐城森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745元,由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711元。
案号:
(2021)赣0191执1259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9-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周应龙、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闵季芳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1万元,此款于2021年7月30日前返还本金1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1万元;二、如被告周应龙、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应立即向原告闵季芳返还全部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2.86万元(扣除已返还的本金和利息);三、原告闵季芳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被告周应龙、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1)赣0191执125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9-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周应龙、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汤文宏返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支付利息7万元,此款于2021年7月30日前返还本金1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本金3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返还本金4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7万元;二、如被告周应龙、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应立即向原告汤文宏返还全部本金120万元及支付利息17.14万元(扣除已返还的本金和利息);三、原告汤文宏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7,142元,减半收取8,571元,由被告周应龙、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1)赣0103执5012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7-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北青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733 975.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733 975.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从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北青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6 000元。三、被告周应龙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余超群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40万元债务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618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17 538元,由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1)赣0402执664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6-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森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743930.17元及利息(自起诉日2020年8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43930.1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被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656733.67元的范围内对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付款责任;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盐城森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四、驳回原告盐城森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02元,由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2295元,由原告盐城森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9507元。本案鉴定费2万元,由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案号:
(2021)皖0104执恢400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6-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
案号:
(2020)皖0102执2791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7-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区庆文消防器材经营部货款792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新站区庆文消防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合肥新站区庆文消防器材经营部负担2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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