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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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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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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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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杰河
变更前
副本数:15
变更后
副本数:8
变更前
* 333G
变更后
* 333G
邱仅生
董事长
艾建财
副董事长
杨炳桂
副董事长
杨江良
董事
黄荷山
董事
邱志章
董事
邱伯荣
董事
庄建文
董事
李丽红
董事
邱仅生
经理
康江明
监事
邱志祥
监事
刘培钦
监事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14.3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474.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12.5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536.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12.1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340.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4.3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25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3.4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798.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3.3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73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3.2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701.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2.1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129.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9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5.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7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21.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1.7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19.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1.7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09.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6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7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6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35.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59%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31.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5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20.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1.4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70.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1.4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7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3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82.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3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77.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2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62.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1.1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0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1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79.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1.1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8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9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11.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0.9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0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9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72.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9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69.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8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5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8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4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8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26.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8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27.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8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3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8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3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8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26.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8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26.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9%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4.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99.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0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92.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80.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75.000000
出资日期:2017-06-30
出资比例:0.7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75.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75.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75.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75.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75.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75.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75.000000
出资日期:2005-05-26
出资比例:0.7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70.000000
案号:
(2025)闽0581执2114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4-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利息345元
案号:
(2025)皖0191执1357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3-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原告(被告)李永新与被告(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9日解除;二、被告(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李永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254672.06元;三、驳回原告(被告)李永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0元,均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5)粤1322执1137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3-0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就“惠州左右家私家具生产(二期)”工程的混凝土输送泵设备租赁事宜达成合作意向,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混凝土输送泵设备,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累计产生3114472.75元泵车租赁款。截止至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544472.75元及违约金【以逾期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3月1日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1日违约金为 294525.62元】。另,本案产生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796.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04元、诉讼费(以实际为准);二、现各方同意由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544472.75元、违约金120000元,合计664472.75元作为调解款项分三期支付给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具体付款时间和金额如下:1. 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2024年6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2.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3.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64472.75元(大写:¥壹拾陆万肆仟肆佰柒拾贰元柒角伍分) ;4.上述款项支付到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博罗县湖镇支行,账号:4424 4701 0400 10125)后,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的涉案租赁合同纠纷就此了结;5. 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三、如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的,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有权立即要求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租金、违约金【2024年5月21日前的违约金为294525.62元;2024年5月22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96.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04元、本案诉讼费(以实际为准)。对于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后已支付的款项,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按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本金的顺序抵扣。申请人惠州市鑫达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所有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号:
(2025)豫0102执1332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2-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调解
案号:
(2025)豫1003执712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2-2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刘军胜工资7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履行75,000元支付义务,另向原告刘军胜支付5000元违约金,原告可就剩余未支付金额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劳动争议纠纷,经本次调解就此终结,双方互不再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军胜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张明宇[院印]
案号:
(2025)皖0191执663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2-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申请人安徽杰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号:
(2025)粤5202执173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1-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号:
(2025)闽0505执263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1-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4)闽0505民初1198号
案号:
(2025)豫1003执217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5-01-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4)豫1003民初4700号
案号:
(2024)粤5102执923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10-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陈锦培工程款本、息共计1050000元,原告陈锦培同意该款由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支付140000元,自2023年4月至10月于每月30日之前分别支付130000元(陈锦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陈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支行,账号6212264000059822938),原告陈锦培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依照上述协议第一项按时足额还款,原告陈锦培有权就尚欠的工程款及尚欠的工程款从2020年12月2日起按照2020年12月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陈锦培应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否则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应支付的工程款顺延支付;四、本案受理费14618元,减半收取计7309元,连同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陈锦培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号:
(2024)粤5102执826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9-1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责令闽南建筑公司15日内支付丁旭斌、丁度波、李凯镟、李伟娟、林水养等229名工人工资合计11311701元。
案号:
(2024)粤1303执恢731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9-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判决书。
案号:
(2024)豫0184执6198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9-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聪林、张土文支付工程款95万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以欠付工程款216万元为基数,2022年5月31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9月4日;以欠付工程款19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2月7日;以欠付工程款16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1月19日;以欠付工程款14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3月29日;以欠付工程款1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0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6月6日;以欠付工程款1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7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以欠付工程款9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申请人刘聪林、张土文负担139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11元。
案号:
(2024)沪0116执5747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9-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87491.8
案号:
(2024)豫0102执4214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8-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调解书
案号:
(2024)琼9005执1475号
被执行人姓名: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8-1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卫支付工程款59750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747501.8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11日,以697501.85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以597501.85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3.46元,由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63.46元,由原告潘卫负担1000元,限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663.46元。原告潘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63.46元,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案件保全措施申请费3951.73元,由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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