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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6331585A

法定代表人: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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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556331585A
工商注册号 340300000065526
法定代表人 沈蕾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0-06-04
经营期限 2010-06-04~长期
登记机关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853-2号
经营业务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不含品牌汽车)及售后服务;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钢材、建材的销售;汽车美容(不含洗车)、装潢。(以上除前置许可项目)。

综合信息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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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3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沈蕾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赵开宇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沈蕾

出资日期:2011-12-14

出资比例:9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50.000000

赵开宇

出资日期:2011-11-10

出资比例:1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0.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0303执953号

被执行人姓名:

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6-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9631940.86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减去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n二、被告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n三、被告沈蕾以其出质的股权(蚌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144号)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质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n四、被告张德新、虞萍华以其抵押的坐落于蚌埠市江南苑1栋2-6-西房产(蚌埠市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40700639号)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n五、被告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n六、被告沈蕾、赵开宇、沈萌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n七、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

(2019)皖0303执恢13号

被执行人姓名:

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2-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18)皖0303执551号

被执行人姓名:

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8-03-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军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n二、被告沈蕾、赵开宇、安徽冠建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张军、蚌埠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蕾、赵开宇、安徽冠建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张军、蚌埠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r\n三、驳回原告陈军其他诉讼请求。\r\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n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47600元,由被告蚌埠市锦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蕾、赵开宇、安徽冠建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张军、蚌埠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萌共同负担。\r\n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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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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