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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CXN03F

法定代表人:何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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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NCXN03F
工商注册号 340200000313206
法定代表人 何中四
经营状态 吊销,未注销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7-02-17
经营期限 2017-02-17~2067-02-16
登记机关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H区05幢三层321-324号
经营业务范围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家居用品制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合信息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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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4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何中四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汪勇刚

财务负责人

吴义锋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何中四

出资日期:2067-02-14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1)皖0291执905号

被执行人姓名:

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4-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奇瑞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先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止,再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标准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4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二、被告翟成文、何小翠、何中四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8元,由被告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成文、何小翠、何中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7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皖0207执546号

被执行人姓名:

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1-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11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90万元,并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含罚息)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3.6万元。三、被告翟成文、被告何小翠、被告何中四、被告翟健对上述款项向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01元,由被告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被告翟成文、被告何小翠、被告何中四、被告翟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皖0291执119号

被执行人姓名:

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1-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芜湖翔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406.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4406.32元为基准,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芜湖翔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5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芜湖翔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皖0207执1004号

被执行人姓名:

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5-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时金货款32774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被告芜湖市瑞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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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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