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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孙伟忠、吴继业; 清算组负责人:孙伟忠; 地址:嘉善县西塘镇宏福路**号*、*-**幢; 联系方式:***********
吴继业
执行董事
吴继业
经理
杨英杰
监事
出资日期:2014-04-23
出资比例:7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00.000000
出资日期:2014-04-23
出资比例:3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
案号:
(2020)沪0151执389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10-1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签订的《酒店承租经营合同》于2019年6月8日起解除; 二、被告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押金500,000元; 三、被告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酒店装修残值240,000元; 四、被告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9,105.50元; 五、反诉被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8日租金43,835元; 六、反诉被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代付费用132,742元; 七、反诉被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KTV租金及押金、餐厅租金及押金56,670元; 八、驳回原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九、驳回反诉原告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740元,由原告负担10,949元,由被告负担11,7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3,178元,由反诉被告负担2,399元。
案号:
(2019)浙0482执36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嘉善如歌文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1-3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生效法律文书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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