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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82108671A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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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082108671A
工商注册号 330103000191691
法定代表人 陈国华
经营状态 吊销,未注销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11-01
经营期限 2013-11-01~2033-10-31
登记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1401室
经营业务范围 批发、零售:纺织品、针织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综合信息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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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4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楼玲寿

执行董事

陈国华

经理

潘学军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楼玲寿

出资日期:2013-11-01

出资比例:8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0.000000

潘学军

出资日期:2013-11-01

出资比例:2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18)皖1881执450号

被执行人姓名:

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8-02-2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国市天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887905.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500000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6年3月1日起算,1387905.92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6年5月1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顾云良、顾亚琴连带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宁国市天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3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873元,由原告宁国市天一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3873元,被告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顾云良、顾亚琴共同负担3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浙0424执1094号

被执行人姓名:

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4-2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货款159755.98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4815元

案号:

(2016)苏0281执758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09-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价款617052.6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杭临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0元、公告费466.70元,合计10436.70元(此款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杭临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于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苏0281执7582号

被执行人姓名:

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09-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价款700461.0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杭临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5元、财产保全费4025元、公告费466.70元,合计15296.70元(此款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杭临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于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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