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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68292549C

法定代表人:杜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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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00768292549C
工商注册号 320800000033923
法定代表人 杜树花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4-12-15
经营期限 2004-12-15~2024-12-31
登记机关 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 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办事处三楼(武黄路045号)
经营业务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管道工程;拆房工程;水暖安装工程;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合信息概况

1688平台经营店铺

失信信息

7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杜树花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鹏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杜树花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27.71%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1407.590000

范国柱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2.4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33.770000

陈志鹏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2.4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30.000000

马如松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3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78.000000

李云华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8.9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52.000000

李朝阳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2.59%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31.700000

季强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2.5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26.870000

张爱全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2.3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20.300000

屠金飞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8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5.300000

时洪奇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4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4.000000

陈建新

出资日期:2006-06-15

出资比例:1.4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4.000000

唐庆宏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3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9.200000

蒋国强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2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4.000000

刘建忠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2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2.000000

楮春龙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0.000000

盛万飞

出资日期:2006-06-15

出资比例:1.1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8.790000

吴守军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8.300000

刘中秋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7.680000

李文考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6.110000

王广生

出资日期:2006-06-15

出资比例:1.1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6.000000

李炳容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0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4.700000

冯辞源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1.000000

岳红军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4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2.000000

岳红胜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4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2.000000

张风云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4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1.000000

王礼惠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33%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16.870000

左虹珠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2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4.000000

王绍动

出资日期:2006-06-15

出资比例:0.2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3.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3)沪0112执恢492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0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人民币18082724.89元

案号:

(2022)黔2328执255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聪支付工程款 1,80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 1,8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4 月 12 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先聪保证金 300,000 元。三、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收取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贵州新骏港农业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五、驳回原告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李先聪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9,772 元,由原告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 30 -司、李先聪负担 19,268 元,被告熊保、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共同负担30,504 元。

案号:

(2022)云0302执263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6-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合计:1043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

案号:

(2022)黔2328执741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2-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仁县落渭村尤家钢材批发部清偿钢材款 14627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清偿的货款为基数,自 2016年 2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 16 -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兴仁县落渭村尤家钢材批发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434 元,由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熊保负担。

案号:

(2020)冀02执775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5-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艾文斋、艾顺志、李晨光工程款7035355元。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以70353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艾文斋、艾顺志、李晨光保证金13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48元,减半收取计35074元,由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19)辽0106执恢64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金钱给付

案号:

(2019)冀02执146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辉与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分包合同》;二、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返还原告张辉保证金人民币400000元及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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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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