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8平台经营店铺
个
失信信息
7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杜树花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鹏
监事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27.71%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1407.59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2.4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33.77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2.4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30.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3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78.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8.9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52.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2.59%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31.7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2.5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26.87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2.37%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20.3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8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5.3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4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4.000000
出资日期:2006-06-15
出资比例:1.4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4.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3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9.2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2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4.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2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2.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0.000000
出资日期:2006-06-15
出资比例:1.1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8.79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8.3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7.68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1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6.110000
出资日期:2006-06-15
出资比例:1.1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6.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0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4.7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1.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4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2.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43%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2.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4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1.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33%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16.87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0.2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4.000000
出资日期:2006-06-15
出资比例:0.2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3.000000
案号:
(2023)沪0112执恢492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0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人民币18082724.89元
案号:
(2022)黔2328执255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聪支付工程款 1,80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 1,8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4 月 12 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先聪保证金 300,000 元。三、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收取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贵州新骏港农业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五、驳回原告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李先聪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9,772 元,由原告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 30 -司、李先聪负担 19,268 元,被告熊保、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共同负担30,504 元。
案号:
(2022)云0302执2633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6-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合计:1043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
案号:
(2022)黔2328执741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2-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仁县落渭村尤家钢材批发部清偿钢材款 14627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清偿的货款为基数,自 2016年 2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 16 -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兴仁县落渭村尤家钢材批发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434 元,由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熊保负担。
案号:
(2020)冀02执775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5-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艾文斋、艾顺志、李晨光工程款7035355元。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以70353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艾文斋、艾顺志、李晨光保证金13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48元,减半收取计35074元,由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19)辽0106执恢64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金钱给付
案号:
(2019)冀02执146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辉与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分包合同》;二、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返还原告张辉保证金人民币400000元及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
报告说明:
信息来源于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合法公开数据,且仅供参考。因信息提供方操作迟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阿里巴巴对您使用该信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信息有误您可联系阿里巴巴,以便阿里巴巴通知信息提供方进行核查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