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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变更后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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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能源技术、新能源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推广服务,项目投资与管理,农作物秸秆、木屑花固化成型加工、销售,热水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生物能源技术、新能源技术、技能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推广服务,农作物秸秆、木屑花固化成型加工、销售,热水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前
南通广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变更后
沈万民
变更前
黄炳辉
变更后
沈万民
变更前
河南省海琦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广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刘雷雷
变更后
南通广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变更前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变更后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变更前
河南省海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广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刘雷雷
变更后
河南省海琦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广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刘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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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付强
变更后
黄炳辉
沈万民
执行董事
杨赛花
监事
沈万民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00000
案号:
(2016)苏0681执327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通海琦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112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要求支付29937.19元
案号:
(2016)苏0681执349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通海琦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12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要求支付69767.6元
案号:
(2017)苏0681执30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通海琦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701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南通海琦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生物质锅炉项目停止生产使用,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每日按罚款额的3%缴纳滞纳金。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号:
(2016)苏0681执356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通海琦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122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要求支付2139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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