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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2个
工商变更记录
1次
变更前
吴章成
变更后
杜月彩
杜月彩
执行董事
郭超权
监事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00
案号:
(2018)苏0684执320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8-09-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戴水忠、张桂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辉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刘洋、济宁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巧对被告戴水忠、张桂芹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洋、济宁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巧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水忠、张桂芹追偿。四、驳回原告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900元,由原告沈辉负担26500元,由被告戴水忠、张桂芹负担3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案号:
(2018)苏0684执3208号
被执行人姓名:
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8-09-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刘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辉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月利率242%计付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济宁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巧对被告刘洋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济宁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巧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洋追偿。四、驳回原告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40039800元,由原告沈辉负担1200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284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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