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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2个
工商变更记录
1次
变更前
王洵
变更后
王金林
王金林
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巨南
董事
陈忠勇
董事
邢烨
监事
出资日期:2012-11-25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955.000000
案号:
(2023)苏0111执251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8-2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7357.8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004135元;三、上述两项折抵后,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损失606777.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860元,保全费327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919元,合计180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8—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2)苏0111执恢67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7-2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史阳货款12395553.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39555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史阳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382元,由原告史阳负担42209元,由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1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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