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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于晓娟
监事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7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100.000000
出资日期:2014-03-18
出资比例:3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00.000000
案号:
(2024)辽0624执25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宽甸北奇原生态农产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1-2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将被执行人宽甸北奇原生态农产有限公司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宝山村2组的房屋、土地、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交付给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宽甸北奇原生态农产有限公司、王玮、于晓娟、王建力、赵宇薇所欠申请执行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1118636元债务。上述财产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生效后即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9月交付完毕。2020年7月31日,被告宽甸北奇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冷冰冰(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其所有的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厂房出租给案外人冷冰冰(乙方),租赁期限为五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租金交付期限,乙方在2020年8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25万元;2021年8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15万元;2022年8月1日向甲方交付25万元;2023年8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15万元;2024年8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25万元……在原告抵偿案涉标的物期间,上述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厂房一直由承租人冷冰冰占用使用,租金由被告收取。庭审后,经与被告核实,其对原告诉讼的内容无异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执行裁定书、租赁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自2021年7月21日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起,案涉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宝山村2组的房屋、土地、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抵偿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故上述标的物的收益亦属于原告,且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宽甸北奇原生态农产有限公司、王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款4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8元,由被告宽甸北奇原生态农产有限公司、王玮共同负担,缓至执行中扣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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