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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655331039

法定代表人:李晓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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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315655331039
工商注册号 210231000005500
法定代表人 李晓燚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1-01-21
经营期限 2011-01-21~长期
登记机关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11号401室
经营业务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合信息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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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2个

工商变更记录

10次

工商变更记录

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2023-12-01

变更前

1中合信海(大连)投资有限公司;2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后

1辽宁中合启航海产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2023-12-01

变更前

1王煜监事;2李晓燚董事长;3张翔宇经理;4韩玲董事;5马德志董事;6张翔宇董事;7王明泽董事;

变更后

1张翔宇董事;2王明泽董事;3王煜监事;4李晓燚董事长;5张翔宇经理;6马德志董事;7李光明董事;

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2023-05-22

变更前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变更后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2023-05-22

变更前

1李晓燚董事长;2张翔宇经理;3韩玲董事;4马德志董事;5张翔宇董事;6张承志监事;7王明泽董事;

变更后

1王煜监事;2李晓燚董事长;3张翔宇经理;4韩玲董事;5马德志董事;6张翔宇董事;7王明泽董事;

5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2023-05-22

变更前

1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变更后

1中合信海(大连)投资有限公司;2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2022-11-09

变更前

1中合置业有限公司;

变更后

1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2022-05-25

变更前

1韩玲董事;2马德志董事;3张翔宇董事;4张承志监事;5张翔宇经理;6季昕明董事长;7王明泽董事;

变更后

1李晓燚董事长;2张翔宇经理;3韩玲董事;4马德志董事;5张翔宇董事;6张承志监事;7王明泽董事;

8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2022-05-25

变更前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以上项目均凭资质证经营);国内一般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变更后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2022-05-25

变更前

季昕明

变更后

李晓燚

10

章程备案

2022-04-08

变更前

1

变更后

2

主要管理人员

李晓燚

董事长

李光明

董事

张翔宇

董事

王明泽

董事

马德志

董事

张翔宇

经理

王煜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辽宁中合启航海产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2019-04-10

出资比例:90.00%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22500.000000

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2019-04-10

出资比例:10.00%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2500.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4)辽0293执313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1-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561,300元并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未支付服务费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辽宁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51元、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辽宁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707元。

案号:

(2023)辽0293执810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6-1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藏新颖自2015年5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3,553,499.82元;二、驳回原告藏新颖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对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19)辽02民终101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藏新颖逾期交房违约金2,192,585元;三、驳回藏新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另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11,455,51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辽029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藏新颖自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6月1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62,668.27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藏新颖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辽02民终99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被告于2022年5月24日通知原告交付F1座2单元30层1号、F1座2单元30层2号两套房屋,因原告身处外地,上述两套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截至庭审,F4座1单元1跃2层8号房屋被告尚未交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辨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案涉F1座2单元30层1号、F1座2单元30层2号两套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述两套房屋被告于2022年5月24日通知原告可以交付,即自2022年5月24日始,该两套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故因原告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交付的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另根据已生效判决,可确认上述两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款日万分之二标准,向原告支付F1座2单元30层1号、F1座2单元30层2号两套房屋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2022年5月23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22,409元(2,312,909元×0.002×341天+2,414,503元×0.002×341天)。关于案涉F4座1单元1跃2层8号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该房屋截至庭审仍未交付,被告抗辩系原告原因导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根据已生效判决,可确认该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款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向原告支付F4座1单元1跃2层8号房屋自2021年6月17日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即2022年8月2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53,049元(6,728,100元×0.002×411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案涉三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为875,458元(322,409元+553,049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藏新颖逾期交房违约金875,458元;二、驳回原告藏新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6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藏新颖负担208元,应予退还原告藏新颖12,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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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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