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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1张海南董事;2刘思远监事;3刘闯董事;4王国鑫监事长;5赵佳监事;6吴迪监事;7马光董事长;8马光经理;
变更后
1张海南董事;2刘思远监事;3刘闯董事;4王国鑫监事长;5赵佳监事;6马光董事长;7马光经理;8陈志强监事;
变更前
1马光董事长兼总经理;2张海南董事;3刘思远监事;4刘闯董事;5王国鑫监事长;6赵佳监事;7吴迪监事;8修帅监事;
变更后
1张海南董事;2刘思远监事;3刘闯董事;4王国鑫监事长;5赵佳监事;6吴迪监事;7马光董事长;8马光经理;
马光
董事长
刘闯
董事
张海南
董事
马光
经理
王国鑫
监事长
刘思远
监事
赵佳
监事
陈志强
监事
出资日期:2036-02-03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1000.000000
案号:
(2023)辽0123执恢15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5-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7,431.42元;二、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1,877,431.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三、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1,877,431.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9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69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康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26,6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3)辽0123执恢12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4-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9元,由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2)辽0123执恢2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9元,由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2)辽0123执恢21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9-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协议:一、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776,699.59元及迟延给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990,786.43元,合计23,767,486.02元;二、给付时间: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19元,由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2)辽0123执112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7-2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7,431.42元;二、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1,877,431.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三、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1,877,431.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9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69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康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26,6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104执413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9-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佳景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264304元;二、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佳景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22643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14元,由被告康平县助龙腾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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