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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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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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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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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精粉销售、汽车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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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及矿产资源开采:铁矿开采、铁矿选冶;铁精粉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前
2021-11-18
变更后
2025-11-17
变更前
5439
变更后
0810
变更前
李自闯、李兰春
变更后
杨庆波、李兰春
李兰春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庆波
监事
出资日期:2015-10-16
出资比例:99.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90.000000
出资日期:2015-10-16
出资比例:1.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000
案号:
(2021)冀0582执936号
被执行人姓名:
繁峙县富康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8-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9日至2020年5月30日利息3,756,312.93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5月30日起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即13.77‰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沙河市华宇燃料有限公司、繁峙县富康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69元由被告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沙河市华宇燃料有限公司、繁峙县富康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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