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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秋
出资日期:2003-09-03
出资比例:16.6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65.856000
出资日期:2003-09-03
出资比例:10.4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6.768000
出资日期:2003-09-03
出资比例:10.4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6.768000
出资日期:2003-09-03
出资比例:10.4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6.768000
出资日期:2003-09-03
出资比例:10.4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6.768000
出资日期:2003-09-03
出资比例:10.4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6.768000
出资日期:1991-01-28
出资比例:10.4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6.768000
出资日期:2003-09-03
出资比例:10.4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6.768000
出资日期:2003-09-03
出资比例:10.42%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416.768000
案号:
(2023)冀0102执恢42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河间市钢丝绳厂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4-2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间市钢丝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敏借款本金11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以1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中秋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48元,减半收取9024元,由被告河间市钢丝绳厂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给付)。
案号:
(2022)冀0984执恢456号
被执行人姓名:
河间市钢丝绳厂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4-2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准予执行
案号:
(2022)冀0984执61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河间市钢丝绳厂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1-2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准予执行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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