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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3个
工商变更记录
1次
变更前
2011年10月28日 至 2021年10月27日
变更后
2011年10月28日 至 2031年10月27日
孟凡民
执行董事
孟凡民
总经理
孟祥伟
监事
出资日期:2021-10-26
出资比例:52.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40.000000
出资日期:2021-10-26
出资比例:48.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60.000000
案号:
(2022)冀0427执1300号
被执行人姓名:
邯郸市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8-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邯郸市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096326.09元;二、限被告邯郸市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以5096326.0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相应时段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58元,由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766元,被告邯郸市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592元。
案号:
(2021)冀0427执420号
被执行人姓名:
邯郸市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3-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湿润日给付原告工程款2600114.71元
案号:
(2020)冀0427执1085号
被执行人姓名:
邯郸市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7-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尚运海工程款、鉴定费合计3786216.89元及利息(以3776216.8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邯郸市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尚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45元,由原告尚运海负担7445元,由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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