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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犟
董事长
闫志成
副董事长
黄伯年
董事
陈勇
董事
张娅
董事
杨学犟
总经理
王德明
监事
出资日期:2012-03-22
出资比例:42.90%
认缴出资币种:美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600.050000
出资日期:2004-11-21
出资比例:40.47%
认缴出资币种:美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509.410000
出资日期:2004-11-21
出资比例:16.63%
认缴出资币种:美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20.250000
案号:
(2022)冀10执47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10-0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天津市鸿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学犟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在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鸿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学犟负担。
案号:
(2019)津0103执655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利息1226826.52元。 二、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74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2元,减半收取7921元,均由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共同负担。
案号:
(2019)津0103执654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9-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偿还利息人民币558203.64元;二、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74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2元减半收取计4691元,由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共同负担。
案号:
(2019)津0103执514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给付共计9398731.25元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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