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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记录
2次
变更前
徐朝辉
变更后
刘娴农
变更前
陈涛,刘娴农,史永芳,孙克明,王岩,徐伯庸,徐朝辉*,种衍兵
变更后
车魁,陈涛,韩秋影,刘娴农*,史永芳,孙克明,徐朝辉,种衍兵,朱凤姿
刘娴农
董事长
陈涛
董事
孙克明
董事
种衍兵
董事
朱凤姿
董事
孙克明
经理
车魁
财务负责人
徐朝辉
监事会主席
史永芳
监事
韩秋影
监事
出资日期:2020-03-12
出资比例:42.5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50.000000
出资日期:2020-03-12
出资比例:42.5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50.000000
出资日期:2020-03-12
出资比例:15.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
案号:
(2023)云2801执230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4-2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元华与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NO:0002829);二、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元华退还购房款991752元;三、被告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元华退还信息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依本金50000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7—率自2022年9月14日起计算至信息服务费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王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036元,由原告王元华负担611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00元,由被告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案号:
(2023)琼9003执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1-0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支付购房款530824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利息,支付服务费80000元及利息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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