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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国
经理
苏建国
执行董事
罗明
监事
出资日期:2011-04-20
出资比例:53.7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80.000000
出资日期:2011-04-20
出资比例:46.3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500.000000
案号:
(2016)京0112执716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伟达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11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伟达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嘉鑫晋宝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二百零四万七千元; 二、被告北京伟达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嘉鑫晋宝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二百零四万七千元为计算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伟达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嘉鑫晋宝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三万元; 四、被告苏建国对被告北京伟达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苏建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伟达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北京嘉鑫晋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一百七十六元,由被告北京伟达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伟达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伟达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建国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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