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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9516175G

法定代表人:沈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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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69516175G
工商注册号 110108013582419
法定代表人 沈大权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1-02-12
经营期限 2011-02-12~2031-02-11
登记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229
经营业务范围 清洁能源相关机械设备、洁净煤设备、工业煤气发生炉配套设备、通用设备及相关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节能环保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的设计;进出口业务;清洁能源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专业承包;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租赁);企业管理;软件开发;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合信息概况

1688平台经营店铺

失信信息

11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沈大权

执行董事

周柏春

经理

肖发源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沈大平

出资日期:2030-12-31

出资比例:7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000.000000

周柏春

出资日期:2030-12-31

出资比例:3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1)京0114执1065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9-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号:

(2021)京0114执775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7-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号:

(2021)京0114执388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2-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

案号:

(2021)京0114执177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1-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

案号:

(2020)京0114执886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10-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价款1 288 443.5元,自2020年8月起至2021年10月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80 000元(共15期),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88 443.5元;二、如果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债务,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照年利率5%加收利息。

案号:

(2020)京0114执843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10-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应当支付吕宁工资80001.87元

案号:

(2020)京0114执843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10-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华工资81427.43元、

案号:

(2020)京0114执776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8-2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5.8万元,其中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每月月底前支付5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5.8万元;二、如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支付,其还需向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全部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违约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且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301元,由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7日内交纳;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于2019年10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案号:

(2020)京0114执101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1-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

案号:

(2019)京0114执953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0-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

案号:

(2019)京0114执867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8-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北京群有新能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丽工资五万四千九百元九角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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