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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留生
执行董事
郭留生
经理
张壁磊
监事
出资日期:2032-12-31
出资比例:98.89%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90.000000
出资日期:2032-12-31
出资比例:1.1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000
案号:
(2020)京0106执14441号
被执行人姓名:
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11-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郭留生于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张利军欠款40 000元;二、被告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郭留生支付原告张利军利息(利息以40 000元为基数,自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3%计算);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四、案件受理费573元,由被告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郭留生负担,原告张利军先行垫付,被告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郭留生于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前向原告张利军支付。
案号:
(2019)京0106执439号
被执行人姓名:
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1-0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郭留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应秋借款本金230 000元;二、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郭留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应秋借期内利息29 900元;三、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郭留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应秋逾期利息(以23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被告锦昌方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郭留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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