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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淑敏
董事
代新宅
董事长
代新宅
董事
刘风波
董事
刘风波
经理
史常利
董事
宋传述
董事
徐松亭
监事
出资日期:2012-08-23
出资比例:15.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50.000000
出资日期:2012-08-23
出资比例:66.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60.000000
出资日期:2012-08-23
出资比例:6.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0.000000
出资日期:2012-08-23
出资比例:7.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0.000000
出资日期:2012-08-23
出资比例:6.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60.000000
案号:
(2016)京0106执432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华夏煜恒全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607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夏煜恒全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三百万元; 二、驳回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五百零二元,由原告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负担一千三百八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夏煜恒全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五千一百一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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