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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军
执行董事
张思军
经理
李鸿
监事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58.4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800.000000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18.4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200.000000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16.1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50.000000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3.8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50.000000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3.0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0
案号:
(2020)黑0110执44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张丽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维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曹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薛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丽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 754 200元。(退赔清单附后)七.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维尊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 750 400元。(退赔清单附后)八.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762 775元。(退赔清单附后)九.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桂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 163 925元。(退赔清单附后)十.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薛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30 00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4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张丽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维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曹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薛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丽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 754 200元。(退赔清单附后)七.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维尊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 750 400元。(退赔清单附后)八.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762 775元。(退赔清单附后)九.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桂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 163 925元。(退赔清单附后)十.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薛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30 00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3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单位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300 000元。二、被告人于欢1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三、被告单位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欢共同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 392 60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4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张丽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维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曹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薛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丽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 754 200元。(退赔清单附后)七.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维尊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 750 400元。(退赔清单附后)八.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762 775元。(退赔清单附后)九.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桂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 163 925元。(退赔清单附后)十.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薛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30 00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3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王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钊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024 737.5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4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张丽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维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曹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薛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丽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 754 200元。(退赔清单附后)七.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维尊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 750 400元。(退赔清单附后)八.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762 775元。(退赔清单附后)九.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桂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 163 925元。(退赔清单附后)十.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薛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30 000元。(退赔清单附后)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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