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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82691979

法定代表人:张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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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0982691979
工商注册号 110105017067120
法定代表人 张思军
经营状态 吊销,未注销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4-04-18
经营期限 2014-04-18~2034-04-17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1单元401内08-09号单元
经营业务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合信息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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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6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张思军

执行董事

张思军

经理

李鸿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王庆祥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58.4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800.000000

张思军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18.4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200.000000

田勇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16.1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50.000000

邹飞儒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3.85%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50.000000

李业兴

出资日期:2018-07-24

出资比例:3.08%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0)黑0110执44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张丽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维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曹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薛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丽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 754 200元。(退赔清单附后)七.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维尊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 750 400元。(退赔清单附后)八.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762 775元。(退赔清单附后)九.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桂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 163 925元。(退赔清单附后)十.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薛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30 00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4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张丽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维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曹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薛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丽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 754 200元。(退赔清单附后)七.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维尊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 750 400元。(退赔清单附后)八.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762 775元。(退赔清单附后)九.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桂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 163 925元。(退赔清单附后)十.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薛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30 00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3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单位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300 000元。二、被告人于欢1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三、被告单位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欢共同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 392 60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4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张丽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维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曹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薛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丽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 754 200元。(退赔清单附后)七.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维尊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 750 400元。(退赔清单附后)八.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762 775元。(退赔清单附后)九.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桂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 163 925元。(退赔清单附后)十.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薛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30 00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3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王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钊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024 737.50元。(退赔清单附后)

案号:

(2020)黑0110执44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张丽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维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曹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薛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丽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 754 200元。(退赔清单附后)七.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维尊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 750 400元。(退赔清单附后)八.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762 775元。(退赔清单附后)九.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桂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 163 925元。(退赔清单附后)十.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薛琳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30 000元。(退赔清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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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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