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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徐子平
董事长
侯松云
副董事长
胡森
董事
侯松云
经理
邢国栋
监事
出资日期:2060-06-10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0000.000000
案号:
(2023)京0105执661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2-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应返还申请人8万元及利息。
案号:
(2023)宁0104执109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1-2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双喜板材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借款本金999999元、支付利息87788.85元(截止2020年6月21日),并支付借款999999元自2020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二、被告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马惠娟、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双喜板材销售中心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马惠娟、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双喜板材销售中心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要求被告李凌杰在其与被告马惠娟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190元,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双喜板材销售中心、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马惠娟、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号:
(2023)宁0104执106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1-2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杰高板材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借款本金999999元、支付利息87803.64元(截止2020 年6月21日),并支付借款本金999999元自2020年6 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陈晓艳、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杰高板材销售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杰高板材销售中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890,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杰高板材销售中心、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陈晓艳、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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