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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6912600P

法定代表人:侯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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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576912600P
工商注册号 110105013957614
法定代表人 侯松云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1-06-13
经营期限 2011-06-13~2061-06-12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601室
经营业务范围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征信服务;销售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电子产品、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文具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珠宝首饰、工艺品、钟表、眼镜(不含隐形眼镜)、玩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装饰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商标代理、版权贸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设计;委托加工电子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翻译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和技术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医学研究(不含诊疗活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电力供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艺表演;电影发行;电影摄制;电影放映;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文艺表演、电影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电影放映、电力供应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合信息概况

1688平台经营店铺

失信信息

3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徐子平

董事长

侯松云

副董事长

胡森

董事

侯松云

经理

邢国栋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吉林省企业经济研究所

出资日期:2060-06-10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80000.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3)京0105执661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2-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应返还申请人8万元及利息。

案号:

(2023)宁0104执109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1-2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双喜板材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借款本金999999元、支付利息87788.85元(截止2020年6月21日),并支付借款999999元自2020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二、被告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马惠娟、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双喜板材销售中心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马惠娟、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双喜板材销售中心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要求被告李凌杰在其与被告马惠娟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190元,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双喜板材销售中心、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马惠娟、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号:

(2023)宁0104执106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1-2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杰高板材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借款本金999999元、支付利息87803.64元(截止2020 年6月21日),并支付借款本金999999元自2020年6 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陈晓艳、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杰高板材销售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杰高板材销售中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890,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杰高板材销售中心、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鹏、周斌、陈晓艳、华夏力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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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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