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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新
董事长
王振东
董事
石磊
董事
王振东
经理
易姿廷
监事会主席
李文
监事
何玓
监事
出资日期:2018-12-26
出资比例:10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000.000000
案号:
(2024)鲁1522执266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8-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5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号:
(2024)鄂2802执336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7-0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谭娅培训费6000元,
案号:
(2024)豫0304执89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7-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卷宗
案号:
(2024)豫1602执283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6-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欠喻季坤培训费10080元,于2024年6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喻季坤3360元,2024年8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喻季坤3360元....
案号:
(2024)黑0109执177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5-3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颜廷瑞培训费19,300元,此款分四期给付,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起至2024年6月止,每月18日前给付4825元;二、如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颜廷瑞有权对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三、颜廷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无异议;四、案件受理费141.2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由颜廷瑞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
(2024)黑0604执152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5-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范思瑶培训费用11,94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范思瑶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已由范思瑶预交),由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4)黑0604执151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5-2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武钰博返还培训费27 000元,该款分10期返还,自2024年4月起至2025年1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前一次性返还2 700元,任何一期未全额返还,武钰博可就剩余全部未返还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已由武钰博预交),由武钰博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艳丽
案号:
(2024)豫9001执209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5-0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支付原告11000元。
案号:
(2024)内2223执137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5-0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略
案号:
(2024)豫9001执200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婕9000元,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案号:
(2024)黑0302执48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徐千颜培训费16 667元,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前返还徐千颜培训费8667元,于2024年4月28日前返还徐千颜培训费8 000元,如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返还款项,徐千颜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徐千颜自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
(2024)吉2402执26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前向原告李云哲退还培训费用80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4)鲁0828执83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调解书内容
案号:
(2024)辽0283执207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见文书
案号:
(2024)辽0283执203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文书
案号:
(2024)辽0283执207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见文书
案号:
(2024)辽0283执208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文书
案号:
(2024)辽0283执2034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文书
案号:
(2024)豫9001执156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支付原告10531.25元。
案号:
(2024)晋0426执21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4-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退还申请人徐巍培训费47340元,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从2023年10月开始,每月20日前退还6000元,以此类推,直至退清为止。二、如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申请人徐巍可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培训费
案号:
(2024)黑0302执36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3-1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曹晋瑜培训费28 800元,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于2023年12月起每月的28日返还培训费4 800元直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止,如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偿还款项,曹晋瑜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曹晋瑜已预付,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前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曹晋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
(2024)甘0421执766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3-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3)甘0421诉前调书211号
案号:
(2024)云0402执1102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3-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3500元
案号:
(2024)云0402执110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3-0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0625元
案号:
(2024)辽0423执24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2-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张智超培训费2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0元,减半收取为162.50元,张智超已预交162.50元。由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张智超16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4)黑0717执45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1-2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申请人赵梦洲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经伊春市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23)伊民调字第291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要求给付950000元
案号:
(2024)赣0281执373号
被执行人姓名: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1-2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支付原告17860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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