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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云
董事长
刘卫东
董事
王铁辰
董事
蒋平
董事
张晓云
总经理
王美艳
监事
林洁纯
监事
梅瑞
监事
出资日期:2015-07-03
出资比例:61.54%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416.000000
出资日期:2015-07-03
出资比例:38.4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60.000000
案号:
(2023)豫0304执恢107号
被执行人姓名: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4-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详见卷宗
案号:
(2022)豫0303执1420号
被执行人姓名: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5-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该判决书判定,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499998.77元及违约金和利息。张波,程丽,陈智明,程萍,洛阳市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朱红霞,洛阳沁园春食品有限公司灿落张波,陈粒,陈志明,陈平,洛阳市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朱红霞,洛阳沁园春食品有限公司,宁光灿,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刘启黎,刘要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
(2021)豫0305执恢549号
被执行人姓名: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8-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957000元及利息,受理费被告承担。
案号:
(2021)粤0306执8536号
被执行人姓名: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4-0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20】1161-1170
案号:
(2021)豫0304执恢85号
被执行人姓名: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1-03-2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张晓云、史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玲霞借款126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3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00元,由被告张晓云、史予萍、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19)粤0306执19752号
被执行人姓名: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11-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5630776】。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9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11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号:
(2019)豫0305执19号
被执行人姓名: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1-0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957000元及利息,受理费被告承担。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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