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 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甲方联系方式 | 招标产品 | 公务用车 | |
代理单位 | - | 代理联系方式 |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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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竞价】
项目编号 | GXCQJY17- 198 |
项目名称 | 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公务用车15辆 |
挂牌日期 | 2017 年9月5日- 2017年9月18日 |
挂牌价格 | 详见清单 |
转让标的情况 | 转让方 | 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在地区 | 南宁市 | ||||||||||||||||||||||||||||||||||||||||||||||||||||||||||||||||||||||||||||||||||||||||||||||||||||||||||||||||||||||||||||||
详细情况 |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公务用车15辆,车辆证件齐全,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税费。车辆信息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特别提醒: 1、以上车辆按现状进行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车辆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查阅。 2、根据车管部门规定,排放标准为“国三”及以下的车辆,不予办理外迁提档手续,只可在车辆户籍地过户。 3、意向受让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4、本次车辆以现状转让和交付,受让方提车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原车主单位以及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部分车辆保险已逾期,受让方需购买保险后方可提车,费用自行承担。 6、部分车辆年审已逾期,受让方需自行承担过户费用。 7、车辆转让前的违章罚款、管理费、税费等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受让方应当于2017年10月19日前向交易所提出报销申请,过期不予受理,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 8、本次转让车辆设置受让保证金和过户保证金,竞得标的后受让保证金直接转为过户保证金。 9、由于车辆停放时间较久,可能存在车辆漏气、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或因机器损坏无法行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部分及备品损失、缺失现象,竞买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与数据有出入,不予退还,成交价不作调整。 |
评估机构 | 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产权转让行为的上级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复文件号 | 南国资批﹝2017〕94号 | |
批复内容 | 同意转让 |
资产评估 | 账面值(万元) | 评估结果(万元) | 22.63 | |
评估基准日 | 2017年6月28日 | 有效期截止日 | 年 月 日 |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
2、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还应对车辆过户、办证所涉及的税、费、转入地的车辆入籍管理政策、限购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规定事先了解,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参加受让的,其责任由受让方自负,交易所不予退款和退车。车辆落户地车辆管理部门要求非本辖区居民办理过户手续须提交本辖区居住证的,请受让方务必提前办理;受让方为法人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车辆管理部门对受让方有其他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 |
3、受让方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5%收取)。 | |
4、受让方应在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车管所受理双方车辆过户申请当日,视为车辆权属已经完成转让。 | |
5、受让方提车后,若因车辆本身原因(受让方提车后责任除外)或原车主单位或车管部门原因,经车管部门书面确认无法办理过户或提档手续的,可以办理退车手续,交易所仅将已收取的保证金、产权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交易所及原车主单位不承担受让方参与竞买和提车后产生的各项其他费用。车辆一旦完成过户手续,则不接受任何退车要求。 | |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受让申请及交易方式 | 报名和竞价均通过网上进行,意向受让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及网络竞价页面提示,使用淘宝账户(经支付宝实名认证)进行报名和参与竞买。 |
竞买成功所需提交的材料 | 受让方需要提供: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范本);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意向受让方为个体户的,除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经营业主的身份证;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产权交易服务费交纳账户 | 单位名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账 号:4500 1604 5690 5070 0550 | |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南宁市南湖桥支行 |
受让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式 | 1、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淘宝账户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
2、意向受让方参与网络竞价须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详见车辆转让清单,受让保证金交纳按照网络竞价页面提示通过网上支付,不接受网下或现场交纳受让保证金。 | |
3、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用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的,由淘宝系统实时自动解冻恢复余额;非用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的,由淘宝系统在3日内按原交纳途径退还,冻结及退款期间不计利息。 | |
4、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车辆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联系方式 | 交易场所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址 |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 |
2、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五层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区(东一门) | ||
联 系 人 | 彭先生 梁先生 | |
联系电话 | 0771-5837334、2856762 、5853262、18077109743 |
招标单位
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