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中医医院
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
目清镇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品目四(二次)
采购文件
(2024年2月)
项目序列号:P52018120240000RW
项目编号:ZFCG20240201026
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院
项目名称:
医疗设备采购品目四(二次)
品目编号:P52018120240000RW001
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院
品目名称:
医疗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类别:货物类
采购人:清镇市中医院
代理机构: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专用部分
第一章采购范围
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
第二节□货物要求□服务要求□工程要求
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
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第二节商务要求
商务要求
第三节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第四节图纸附件
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评标办法
第二节评分标准
第三节废标条款
第四节无效标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部分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第二节采购文件获取
第三节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第四节开标
第五节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第六节评标
第七节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八节支付代理服务费
第九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第十节质疑和投诉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二、供货期限
三、合同文件构成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六、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八、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十、补充协议
十一、其它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严禁贿赂
1.2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1.3保密
第2条包装、运输和交付
2.1包装
2.2运输
2.3交付
第3条货物检验和验收
第4条质量保证期
第5条合同价款支付
第6条履约担保
第7条不可抗力
第8条合同转让和分包
第9条节能环保
第10条合同解除
第11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第12条争议的解决
第13条违约责任
第14条其他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二、工期
三、合同文件构成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六、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八、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十、补充协议
十一、其它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严禁贿赂
1.2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1.3保密
第2条工期
第3条工程质量
3.1工程质量要求
3.2质量检查
第4条竣工验收
4.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竣工和验收
4.3试运行
4.4竣工清场
第5条保修责任
第6条合同价款支付
第7条履约担保
第8条不可抗力
第9条合同转让和分包
第10条节能环保
第11条合同解除
第12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第13条争议的解决
第14条违约责任
第15条其他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二、服务期限
三、合同文件构成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六、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八、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十、补充协议
十一、其它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严禁贿赂
1.2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3条服务验收
第4条质量保证
第5条合同价款支付
第6条履约担保
第7条不可抗力
第8条合同转让和分包
第9条节能环保
第10条合同解除
第11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第12条争议的解决
第13条违约责任
第14条其他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一节编制要求
第二节响应文件组成
第三节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第七章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第八章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专用部分
第一章采购范围
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及品目概述
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院医疗设备
二、采购预算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小
写1400000.00元)。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院
医疗设备采购,采购预算为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小写1400000.00元)。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小写1400000.00元)。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清镇市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清镇市中医院
医疗设备采购,最高限价为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小写1400000.00元)。
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
种报价)进行投标报价。(/)
计价单位元(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三、采购合同管理:
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
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等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
定
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
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规定。
六、招标文件解释权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
七、采购人
1.采购人名称:清镇市中医院
2.地址:清镇市云岭西路20号
3.联系人:余老师
4.联系电话/传真:0851-82600257
5.电子邮箱:/
八、代理机构
1.名称: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珠江路70号贵阳恒大翡翠华庭第3栋14层3
号房
3.联系人:业务一部
4.联系电话/传真:13310400743
5.电子邮箱:771771002@qq.com
九、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清镇市财政局
监督电话:0851-82529953
详细地址:清镇市数据湖城清镇市财政局
第二节□货物要求□服务要求□工程要求
一、☑货物范围□服务范围□工程范围
本项目采购的货物来源范围要求为本国合法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满足采
购文件要求的货物。
二、须满足的规范,标准
本项目执行的规范及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详见招标文件)
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要求: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2023年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部
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
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体要求: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
明材料。(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体要求:具体要求: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
证明;如不需缴纳的,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格
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
421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证
(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工业
(含制造业)
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相关配置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万元) |
| 车载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含车载X射线机防护设施) | 1 | 套 | |
|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 1 | 套 | |
| 全自动五分类血球仪 | 1 | 套 | |
| 诊断型听力计 | 1 | 套 | |
1 | 健康体检车 | 1辆 | ★医疗车 | 1 | 辆 | 140 |
| 车辆内部改装及配套设施 | 1 | 套 | |
| 笔记本电脑 | 2 | 台 | |
| 发电机 | 1 | 台 | |
| 体检车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含检验LIS系统、影像PACS) | 1 | 套 | |
注:标注“★”产品为核心产品
二、技术参数
第七章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
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
0851-84839751/8483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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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
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
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
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
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
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微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
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
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
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
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
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
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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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
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微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
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
为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
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
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
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
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微企业承担
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
多家中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
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
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
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
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
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
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
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
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
相关行业平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