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
| 中标单位 |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164.50万 元 | 中标联系方式 | |
| 招标单位 | 云南省妇幼保健院(云南省妇女儿童医院) | 甲方联系方式 | 招标产品 |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 |
| 代理单位 | 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代理联系方式 |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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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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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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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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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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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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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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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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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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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财政厅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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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云南省妇幼保健院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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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合同自编号: 招标编号:0702-1741CITC2744 |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合
同
书
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签订日期: 201年月 日
云南省财政厅 制
甲方名称:云南省妇幼保健院
地 址:昆明市鼓楼路200号
邮 编:65002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 话:0871—65810533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辰支行
账 号:7301810183100000347
乙方名称: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甲一号
邮 编:4530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373351999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新乡华兰支行
账 号:248101992503
丙方名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甲方:云南省妇幼保健院
乙方: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云南省妇幼保健院2016年中央防治艾滋病项目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采购项目磋商采购文件(项目编号:0702-1741CITC2744)进行的竞争性磋商,根据成交通知书,经双方协定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货物
产品名称
品牌
产地
规格型号
单位
制造商名
数量
(支)
单价(元)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华兰
中国新乡
100IU/支 预灌封注射器
支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5000
47
小写(元)
1645000.00元
总价(大写)
壹佰陆拾肆万伍仟元整
注明:包装及标签标准:1支/盒,100盒/箱
合同金额为甲方指定地点统一交货价,包括但不限于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预灌封注射器),以及运输费(含冷链)、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相关伴随服务的费用。
二、产品相关标准质量要求及检测要求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质量达标,并在该货物规定的条件和保质期限内不发生质量问题;否则,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三、货物配送及验收标准
(一)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或调货函 60日内,将货物全部配送到甲方指定的云南省内129个县级妇幼保健院。
(二)乙方承诺合同货物全程2-8℃冷链运输。
(三)乙方交货时货物有效期在18月以上。
(四)甲方将委托各级妇幼保健院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时乙方须随货提供本批次的批签发合格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运输过程中温度记录。如不符合要求,拒绝接收。
(五)货物配送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送货数量、盖有收货单位鲜章的收货回执交省妇幼保健院。
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5% 即¥82250元(人民币捌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乙方取得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以支票形式(或电汇等其他方式)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全部合同货物交付完毕最终验收合格无其他异议后,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二)乙方须在采购人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与甲方、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监管三方协议。资金监管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监管资金同期银行利息归乙方所有。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凭乙方履约保证金付款凭证、全额发票等相关材料,一次性将合同款项全部存入乙方监管账户,监管资金随供货进度同步解封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乙方每完成一个批次的供货即可向甲方提出本批次货款解封申请,甲方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可解封乙方货款。每次解封本批次货物90%的货款、余下10%的货款合并下一批次货物付款,最后一批次货物一次性解封100%货款。
(四)甲方向乙方的每一次付款活动,乙方需向甲方交付书面付款申请。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生效后负责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2.提供收取货物的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贮存场所。
3.组织对货物进行验收并签署收货单。
4.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5.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落实采购资金。
6.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7.甲方不得在市场销售乙方提供的货物。
8.甲方对乙方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及专利技术有知情权,但须对乙方专利技术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货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生产许可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2.乙方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甲方向乙方采购的所有物品及服务,在甲方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法律纠纷及诉讼。
4.遵守磋商文件、技术澄清、商务谈判等承诺。
5.与甲方共同进行货物验收。
6.乙方有权拒绝合同整体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7.甲方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乙方技术支持联系人: 杜战洪
联系电话/手机: 17772871008
邮 箱: duzhanhong907@163.com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货物或付款,则向乙方偿付该批次货款 5%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外,乙方所交产品与合同标准不相符合的、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该批次货款 1‰ 的违约金。
2.乙方必须确保产品供给的延续性,每次均应按照甲方的调货函要求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外,逾期15天内的,每天应承担该批次货款1‰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5天后,违约金每天按照该批次货款2‰的标准确定,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外,因乙方不能按期交付产品或与合同标准不符、不合格的,或有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费用,甲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4.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
5.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责任。
(三)纠纷处理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
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通知和送达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以下方式供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知和送达,甲方以下任一方式(专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送达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均为有效送达。
(1)乙方通信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附1号
(2)乙方联系人: 孙慧涛
电 话: 0373-3519993 18003808132
电子邮箱: 591000248@qq.com
乙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准确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等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如因本合同中乙方的通信地址或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后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任何通知/函件未能实际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函件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乙方,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索赔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且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同意退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测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二)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九、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招标代理公司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磋商采购文件;
2.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或补充协议;
3.成交通知书;
招标单位
云南省妇幼保健院(云南省妇女儿童医院)
中标单位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