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 甲方联系方式 | 招标产品 |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泥江口派出所建设项目 | |
代理单位 | 湖南恒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代理联系方式 |
公告原文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泥江口派出所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泥江口派出所建设项目,已由益赫发改招核[2016]99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恒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建设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泥江口派出所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2.3 规模: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泥江口派出所建设项目总投资约270万元,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
2.4 招标范围: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泥江口派出所建设综合楼及附属房,包括民警办公室、会议室、执法办案区、值班室、户籍室、小食堂、小浴房、洗衣房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包括的施工范围)
2.5 工期要求:120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7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Ⅱ)。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伍万元整,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指定的账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且确认到账(银行转账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本项目名称的简称:赫山分局泥江口派出所建设项目),否则,由此导致查询不到的保证金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将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开户名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理处
银行账号:8703 1230 0095 7687 1012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投标人于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购买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600元,其他资料收取成本费,报名时缴纳,售后不退。
6.3澄清答疑采用 书面 方式。投标人须书面确认。
6.4**报名所需资料:**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介绍人(授权人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二代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拟任本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报名截止时间前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证明文件。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查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套。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1月9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益阳市金山南路68号)。
7.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参与本项目的建造师);湖南省外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必须由拟任建造师到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益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责任人。
1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增加以下内容:“非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投诉,请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的有关名词解释:投标人:是指投标截止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人允许的分包人。
10.4 本(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已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写,组织专家论证,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否则失去了投诉权利。招标人依法答复,异议消除后开标、评标、定标,否则依法暂停招投标活动。
10.5 在招标过程中,针对投标人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及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恶意投诉的。依法由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并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0.6 招标人、中标人执行益阳市人民政府益政办发[2014]年24号文件关于《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管理办法》并在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载明。
招标人: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联系人:黄主任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恒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益秀园南区4栋1单元1605-1606
联系人:孟晔 吴先生 刘小姐
电话:0737-4425255
招标单位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