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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宜市监撤许字(2018)第5号
宜兴市锦乐宫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460978661,法定代表人:严文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宜兴市宜城街道通贞观路52号,成立日期:2015年7月7日,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KTV服务;卷烟、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零售;水果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刘伟:身份证号码340302197207110610,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籍贯安徽省蚌埠市。
毛必强: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05076532,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籍贯浙江省天台县。
王廷玉:身份证号码22012419830403567X,男,满族,1983年4月3日出生,籍贯吉林省德惠市。
宜兴市锦乐宫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伪造毛必强、王廷玉签字,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于2016年7月8日向我局提出了宜兴市锦乐宫娱乐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并于2016年7月21日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将毛必强所持30%的股权、王廷玉所持10%的股权擅自转让给了刘伟,并将法定代表人由沈建国变更为严文华。
宜兴市锦乐宫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该公司2016年7月21日的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撤销宜兴市锦乐宫娱乐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变更登记中毛必强将所持30%的股权、王廷玉将所持10%的股权转让给刘伟的登记部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无锡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