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具备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经营范围许可;
(2)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若注册资金为外币,则以评审当日汇率为准进行折算,以上资金不包括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增资行为。若营业执照未体现注册资金,供应商应提供在工商网站查找的营业执照注册情况截图,或提供其他证明。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且原件备查。
(3)信誉要求:供应商自2012年1月1日至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②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或严重违约的;
③有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④在最近三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
①国税登记证副本前两页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②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国税登记证副本未加盖相关戳印的可提供在国税网站查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地址和证明截图,或提供其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且原件备查。
(5)业绩要求:应答人须提供最近三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同类型的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同时参选。
(7)应答人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良好记录,无财产被接管或冻结,近三年(2013年至今)无不良合作记录;2012-2014年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选。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