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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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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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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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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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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月 *** 备案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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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云 *** 备案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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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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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2股权转让。
变更前
王建平 出资 3000万人民币;王建辉 出资 3000万人民币;华都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8000万人民币;杨敏 出资 3000万人民币;陈荣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变更后
王建平 出资 3000万人民币;华都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21000万人民币;杨敏 出资 3000万人民币;陈荣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王建平
董事长
陈荣
董事
杨敏
董事
王志国
董事
张林辉
经理
王建辉
监事
出资日期:2022-01-22
出资比例:7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1000.000000
出资日期:2009-08-03
出资比例:1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0
出资日期:2009-08-03
出资比例:1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0
出资日期:2009-08-03
出资比例:10.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00000
案号:
(2024)冀1003执9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4-01-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祺海兴盛物资有限公司钢筋款人民币3216751.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216751.3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祺海兴盛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7元,由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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