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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4520056U

法定代表人:盛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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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574520056U
工商注册号 442000000439435
法定代表人 盛春山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1-05-11
经营期限 2011-05-11~长期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白沙湾工业园8座
经营业务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二类机动车维修。一般经营项目:销售:东风标致品牌汽车、汽车零配件、二手车;汽车租赁(不含客运、货运);二手车信息咨询;代办各类证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合信息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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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6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盛春山

董事长

罗涛

董事

杨海城

董事

赵鲁江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盛春山

出资日期:2012-03-13

出资比例:56.1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80.700000

唐嗣刈

出资日期:2012-02-27

出资比例:21.8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9.300000

赵鲁江

出资日期:2012-03-13

出资比例:15.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5.000000

罗涛

出资日期:2012-03-13

出资比例:7.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5.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0)粤2071执11526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7-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押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暂合计30588元及利息。

案号:

(2020)粤2071执3390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3-2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执行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腾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91200元及利息(以91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腾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91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0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腾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受理费2080元;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案号:

(2020)粤2071执1542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1-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被申请人将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白沙湾物业C座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租金 356212.72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共7个月按照每月169255.8元计算,小计1184790.6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共8个月按每月177718.59元计算,小计为1421748.72元;2019年12月1日起继续按照每月177718.59元计算占有使用费,并于每年4月1日起在上一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按年递增5%,直至被申请人将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白沙湾物业C座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占有使用费为2606539.32元;4、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4408元。5、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为93295.18元,2019年12月1日起须继续计算)以上1-5项 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合计:3070455.22 元。

案号:

(2019)粤1202执1552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赖丰洪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占用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至还清日止。)\n二、被告盛春山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对上述判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n三、驳回原告赖丰洪的其他诉讼请求。\n四、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赖丰洪承担309元,由被告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盛春山负担4761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赖丰洪。

案号:

(2019)粤2071执4151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3-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陈晓强等11人2018年8月份工资29104.03元。

案号:

(2019)粤2071执81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1-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8年6月至8月期间工资及提成差额25659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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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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