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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春山
董事长
罗涛
董事
杨海城
董事
赵鲁江
监事
出资日期:2012-03-13
出资比例:56.14%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280.700000
出资日期:2012-02-27
出资比例:21.86%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9.300000
出资日期:2012-03-13
出资比例:15.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75.000000
出资日期:2012-03-13
出资比例:7.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35.000000
案号:
(2020)粤2071执11526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7-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押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暂合计30588元及利息。
案号:
(2020)粤2071执3390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3-2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执行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腾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91200元及利息(以91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腾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91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0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腾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受理费2080元;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案号:
(2020)粤2071执1542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1-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被申请人将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白沙湾物业C座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租金 356212.72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共7个月按照每月169255.8元计算,小计1184790.6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共8个月按每月177718.59元计算,小计为1421748.72元;2019年12月1日起继续按照每月177718.59元计算占有使用费,并于每年4月1日起在上一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按年递增5%,直至被申请人将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白沙湾物业C座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占有使用费为2606539.32元;4、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4408元。5、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为93295.18元,2019年12月1日起须继续计算)以上1-5项 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合计:3070455.22 元。
案号:
(2019)粤1202执1552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7-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赖丰洪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占用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至还清日止。)\n二、被告盛春山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对上述判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n三、驳回原告赖丰洪的其他诉讼请求。\n四、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赖丰洪承担309元,由被告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盛春山负担4761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赖丰洪。
案号:
(2019)粤2071执4151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3-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陈晓强等11人2018年8月份工资29104.03元。
案号:
(2019)粤2071执81号
被执行人姓名: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19-01-0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8年6月至8月期间工资及提成差额256594.98元。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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